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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第三批国采的顺利进行和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提出了几点要求,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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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对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

  • 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相应用药习惯,“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

根据通知要求,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对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

为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本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提高自负比例的品种共涉及50个,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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