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陈某患有严重产后抑郁症,在带着女儿和侄子侄女出门游玩时,竟将侄子侄女绑在了电动车上推下河中淹死,她究竟为何做出如此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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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丈夫滕某本是幸福的婚姻,陈某也在结婚不久后便产下一女,但是在生下女儿不久之后便患上了严重的产后抑郁症。为此,丈夫滕某也是伤透了脑筋,但令他没想到的是,不幸的事情还在后面。

2019年8月28日晚19时许,陈某在吃完晚饭后骑电动车载着女儿和10岁的侄女以及7岁的侄子一起外出玩耍。陈某称,为了防止别人把坐在后座的侄子侄女抱走,所以就用车篮里的锁和铁链将他们绑在了电动车后座上。但是在路途中,陈某因其女儿哭闹本就心生烦躁,这时丈夫又打来电话催促其回家,害怕侄子侄女回去告状,于是将绑在电动车后座的二人推下水溺亡。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给被害人亲属造成极大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赔偿侄子侄女的父母68305元。

一、 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

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人触犯之罪应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此种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经鉴定,案发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间,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表明行为人作案时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

3、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