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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女士和周某系邻居关系,张女士30多岁单身,周某离异单身。,两人在日常接触中慢慢产生了感情。一天,周某把张女士骗到家里,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周某承诺娶张女士,张女士也就没有再追究。但周某却表现得很随意,表示自己只是玩玩而已,这让张女士非常不开心。后来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把这一消息告诉了周某,对方则说不要这个孩子。张女士心里很明白,自己的年纪比较大,如果把孩子打掉以后很难再怀孕。后来,在张女士多次的要求下,周某终于答应和张女士结婚。两个人决定去领证的时候,周某却反悔了,找了一个借口离开。随后两个人吵了起来,张女士将滚烫的热水泼向周某脸部,致其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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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件稍作改编,略去个别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案件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文对案件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进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刑法理论上来说,周某将张女士骗到自己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似乎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其实这一问题是一个事实和证据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强奸案件的发生非常少,这样的案件一般来说,没有证明上的难度,问题是,大多数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纠革,往往使得强奸罪的证明难度加大。一起强奸案件发生,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方面着手展开证据收集工作,众所周知,回答是什么往往有难度,但是回答不是什么,就容易得多,因此,就要从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着手,来证明被害妇女当时是否同意,从而认定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下面,来看看强奸罪理论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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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本案中,周某将张女士骗到自己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周某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后,才承诺娶张女士,意味着周某在和张女士发生关系时,没有取得张女士放弃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承诺,其行为违背了张女士的意志,为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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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周某与张女士发生关系前承诺娶张女士,则两人发生关系时,张女士基于动机被骗而放弃了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该承诺有效,阻却周某行为的违法性,周某不构成强奸罪。本案刚好相反,先强行发生关系后承诺,因此,周某涉嫌强奸罪。根据开头述,本案不是理论问题,关键是证据的证明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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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伤害程度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及轻伤以上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轻伤害案件是实践中多发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轻伤害案,发案率呈居高不下的局面,其中,有些轻伤害案件本来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被认定,谁吃亏谁有理,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现象,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虛设,压制人们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和主动性,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扶正。

本案中,张女士因周某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将滚烫的热水泼到周某脸上,毁人容貌,导致周某轻伤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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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中,周某不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发生关系的行为,要以评价为强奸行为,从刑法理论上来说,没有障碍,但能否真正追究周某强奸罪的责任,关键还是证明问题,从现有情况来说,很可能只是一对一的相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很难证明。张女士伤害周某的行为应受刑法否定评价,在刑事领域,除了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外,对于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私力救济行为,并不能得到刑法的承认,不阻却其于为的违法性,因此,本案中,周某确有过错,可是张女士无权伤害周某的身体健康,张女士也会因此负相应的刑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