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寰宇大观察

来源:寰宇大观察公众号

经常看我文章的读者都知道:我是非常喜欢研究美国宪法的,美国宪法中的许多条款都是开人类之先河。但是我也提出过许多问题,因为毋庸置疑的是,再好的东西,都会有一些缺陷,不可能十全十美。

这类文章都是硬核文章,看起来可能很枯燥,没有阅读爽文能带来的那中酣畅淋漓的快感。但是写起来,比写那类文章要难多了。大家可以忍痛看看,说不定看着看着就觉得很有意思了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请注意,我这篇文章并不是在鸡蛋里挑骨头,我只是提出一个思考,因为这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以前写过很多文章,探讨过美国宪法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总统特赦权的问题。许多总统喜欢滥用特赦权来为自己谋取政治利益,比如克林顿、奥巴马,以及在选举前誓言要大量特赦吸毒者的民主党总统竞选人拜登。

关于这个思考,大家可以看我的文章《只有好的制度,才能堵住权力的漏洞》

我还提出过关于美国政治家族的思考,因为美国宪法中对总统任职年龄的最低限制,实际上的部分原因是出于限制政治家族的考量。但是在今天,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寿命、婚姻)等,这个条款中的限制政治家族的功能已经不再有用。

所以我在另一篇文章里提到了一个想法,可以看《治国无小事》

今天要讨论的,就是美国总统的否决权,这个否决权是有漏洞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如果国会通过的议案,总统不喜欢的话。那么总统可以动用否决权,否决掉这项议案。但是国会也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只是推翻总统否决权需要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支持,因此门槛比较高。

那么漏洞在在哪里呢?看下面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写道:

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已经总统签署,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问题就出在这项规定的后面部分:即“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这句话。

这样的规定会造成这样一个后果:总统可以实际剥夺国会的部分立法权。怎么操作呢?

第一种操作方法是:

比如国会在七天后就要闭会(为了方便计算,不考虑星期天因素),而总统在今天收到了国会一致通过的一项议案,但总统又不想签署这个议案,那么总统就可以不用管它,也不必动用否决权。总统什么就没做,既不签署,也不否决,这项议案就胎死腹中了。搞了半天,国会瞎忙活。

为什么呢?因为宪法说了: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二种操作方法是:

比如国会在10天后就要闭会,总统在今天收到了国会一致通过的一项议案。但是总统不喜欢这个议案,想要否决它。那么该怎么做呢?如果总统在收到议案的前几天内就行使否决权,那么国会就会有充足的时间来考量总统的否决理由,以及举行会议,推翻总统的否决权。

但如果总统一直按兵不动,那么10天后,议案就自动成为法律了,而此时国会在会期中,也没有构成“因国会休会而导致总统无法退还议案”的条件。

所以,总统可以在第9天的时候,把议案退还给国会。这种情况下,国会根本就来不及处理,因为国会的会期只剩下1天了,说不定就只剩下半个小时了。通常情况下,国会都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推翻否决权的尝试了。

总统这样操作有问题吗?没有,完完全全地符合宪法规定。但是另一面呢?国会推翻总统否决权的时间也确实没有了。

这是制宪者们留下的后门吗?并不是。制宪者们确实没有想到这一点,因为百密必有一疏。

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发生过,在2007年12月,美国第110届国会的第一个会期马上就要结束时,小布什总统总统在最后一刻否决了一项法案,而马上就要休会的国会对此却毫无办法。因此,当时的众议院议长佩洛西(是的,那个时候她也是议长)愤怒地谴责了小布什。

而十个月后的《国会记录(Congressional Record, 110th Cong. 2d sess., October 2, 2008, E2197)》里也写道:(总统的做法)使得该法案毫无疑问地被否决了。

所以这个规定应该怎么改一下呢?可以改成这样:

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经总统签署,该议案即成为法律;若总统在距离国会休会期不到10日(星期日除外)时,收到国会送交的议案,则总统应不迟于四十八小时内,签署或者否决议案,否则则自动成为法律。若国会在闭会前四十八小时内收到总统递交的关于议案的否决声明,则国会即应将会期延长四十八小时。在因此原因而导致的延长之会期内,总统对议案之否决,不再构成国会自动延长会期之条件。

有读者会说:这样不公平啊。为什么有些法案总统有10天的时间可以考虑,这部分法案却只有48小时的时间来考虑?这是因为宪法初创时,总统并没有强大的幕僚团队和法律团队,一些繁杂的议案,总统必须得花很多时间来处理,基本上都是亲力亲为。幕僚团队的建立和现代政党制度的形成,使得10天的这个时间显得太长了,48小时的时间足够总统做出决定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根据这个我的这个想法:即使总统在最后一刻否决,那么国会也就相应地自动延长了48个小时的会期。

但是这个有问题吗?还是有的。如下:

第一:比如国会在11月20日下午五点开始休会。但是国会却在11月19日下午五点向总统递交了一份议案。根据规定,总统在接收到此种议案的时候,只要在48小时内做出决定即可。所以总统可以在11月20日下午五点以后再做出决定,但这个时候,国会却已经休会了。如果总统否决,国会还是没有办法。

第二:,总统可以卡着时间来否决。比如:国会在11月20日下午五点休会,总统在11月17日中午12点收到了国会的议案。那么总统可以在11月18日下午四点五十九分宣布否决议案。这样一来,国会的会期就无法自动延长。还是只有两天来审议否决案。

那么要规定国会在休会前48小时内不能向总统递交议案吗?肯定不能,因为这样的话,实际上就是将国会的休会时间前移了48小时。那么这样的话,上面我在我的想法中提到的“国会自动延长48小时会期”的条款就显得毫无必要。休会日期可以推迟,但不能前移,因为这样的前移是在实际上缩短国会的会期。

这个条款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什么呢?即保证国会领袖们尽早将议案送交总统,保证总统尽快做出决定。

总统如果铁了心要跟国会通过的议案来对抗,就说明总统认为自己的否决权是很有可能被推翻的,而被推翻的否决权则说明总统在民意上不占优势。所以,总统一般很少选择和国会直接对抗。

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每一种制度,都会有其缺陷,只是看缺陷是否致命,看其是优点多,还是缺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