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拆迁人向律师咨询,他的房子被分配到拆迁范围内,拆迁方给出的评估价很低,听说周边的房子如果按市场价出售,价格比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要高很多,是不是拆迁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很多?如果是的话,我能拒绝拆除吗?

拆迁律师详细解释过是否可以拒绝拆迁,并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拆迁活动,被拆迁人不能拒绝,只能就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

如果拆迁本身严重违法或者预征收情况,仍有可能视情况暂停拆迁, 律师在这里先不就这个问题进行说明。今天律师重点分析是评估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差距较大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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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机构“受意”压低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由被征收的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各省的具体措施确定,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是由被拆迁人选择的,不是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更不用说与行政机关的任何交易或联系。

假如被拆迁人根本就没有经历过这一步,或者被拆迁人是在行政机关圈定的部分评估机构中“自主”选定的某一评估机构,那么很难说是不是这些评估机构与征收方之间是有合作关系的。

除了选定的机构,一定要注意拆迁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基准地价法,评估的拆迁可以同时使用的考核任务两种以上的方法时间,以确保所作的评估的最终结果的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方给你的评估只是一个价格数字,那么评估很有可能是有问题的,被拆迁人不要光质疑价格,要主动去找问题出在哪里。

2、评估过程有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开展评估工作,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在实践中,许多项目省略了评估实地调查程序,没有进行实际的评估工作,就给了被拆迁人评估结果和定价,要求被拆迁人根据给定的价格协议签订,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然后进行对情况进行评估,并要求签署拆迁。

这种做法显然是拆迁人存在“猫腻”,让被拆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填空”的表现“完成了拆迁过程”。其实,这样的拆迁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知道自己的低补偿价格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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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报告有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的估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致,这也将反映在评估报告中。

此外,拆迁律师也一直强调,一定要关注评估报告的作出(落款)时间,并出具评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给出的价格评估应能真实地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有人据此来弥补拆迁和房地产价值将随时间改变时。

如果从实际征收所作的评估之间的时间差在大,在当时是被拆除房屋的价值将有所变动,以评估报告给出的数值显然不够现实合理性。

另外,评估报告应当载有参与评估项目的评估人的签字,并由进行评估并签字的评估人有资格对拆迁项目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评估可能属于程序性或者实质性违法。

当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经历的评估程序存在问题,或对报告存在疑问时,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人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的10人内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上述程序,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或者赔偿条件仍不满意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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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律师想要强调的是,并不是国家要征收房屋,房子就不值钱了。 “行政机关拆迁价格,拆迁人要给折扣” ,这种观点根本不存在!

如果评估程序不合法或评估结果有疑问,被遣返人员必须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避免最终赔偿过低甚至不正常,及时获得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