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刑法》对QJ罪的认定仅限于男性QJ女性,女性无法构成此罪。

案例分享

男孩小勇接到女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一家餐馆共进晚餐。

小勇准时赴约,在场的还有女友的两个朋友孙某和赵某。

这三个女人都是30多岁的女人,她们的老公非富即贵,都是县里有头有脸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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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趁周小勇去上厕所的时候,把弥漫之液放进了他的杯子里。

周小勇回来的时候,三个女人叫他喝完了酒。

之后,三人约周小勇在麻将馆打麻将,和他说如果你赢了我们就给你钱,你输了不用给钱,和我们“那个”。

由于周小勇喝醉了,稀里糊涂答应了,打了几圈麻将一直在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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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周小勇在三人的要求下,不得不和她们三人“轮流作业”,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过度的亢奋和体力透支最终导致周小勇休克。

三人紧急将他送入医院救治,虽然保住了周小勇生命,但是却让他永远失去了做男人的能力。

事后,周小勇的父母报警,但警方却无法将该案件立案侦查。

之后,周小勇的家人迫于三个女人通过各种渠道给的压力,只能和她们签订民事赔偿协议,每人仅仅赔偿周小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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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勇未来的人生因此可能一片昏暗,而三位施暴的女人却没有任何法律可以惩罚。

案例源于真实事件,因平台限制有所改编,但不影响我们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知识的分析

1、QJ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XJ,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XJ的行为构成QJ罪。犯罪主体仅为男性,女性不能成为QJ罪的主体,但规定女性可成为QJ罪的帮助犯、教唆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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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的法律规定:

加拿大:在1983年对QJ罪进行性司法改革,弱化了QJ罪的性别要求;
德国:在1998年出台新版刑法规定妇女也可以成为QJ的主体;
台湾地区:《反性自主罪台湾章》中规定,女性也可以构成QJ罪。

3、社会现状:

1、现在的社会,大家还是普遍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男人和女人发生互动,无论自愿与否,公众普遍的观点都是认为男人是赚到的,吃亏的永远只有女性。

2、现实中也存在一部分男性被女性QJ的情况,但是由于女性通常使用的手段并不暴力,一般都是通过醉酒等方式,所以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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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的探讨

1、女性成为直接QJ罪主体的可能性

(1) 从生理条件的可能性

1、根据现代性学权威的研究,男性和女性的欲望是一样强的。

男、女之间会产生QJ想法的几率是一样的。

只是由于古代女性“三从四德”的观念一直影响到现在,让女性的欲望被压抑,随着现在社会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这个观念已经逐渐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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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性在醉酒、被xy或面对多个女性的时候也是缺少反抗能力的;

尤其是现代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在“小鲜肉”等明星的影响下,很多男性性格举止越来越女性化,这让女性实施QJ的可能性也越来越高。

(2) 社会危害性研究

1、男女之间平等,把男性排除在QJ对象之外,显然对男性是不公平的。

2、现在的小孩子性成熟太早,思想却没这么早成熟,很容易被成年人诱骗.

但是男孩被性侵却没有法律来保护,应当通过相关立法,才能保护男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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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这个问题,在法律理论界一直讨论多年,但是始终没有得到重视。

结语:有人认为,女性由于生理结构的原因,根本不具备实施QJ的能力,没有必要立法。不过也有持不同意见,认为女性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尤其现在的女生越来越强势,而男孩子性格却女生一样柔弱,立法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