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一致通过参议员穆考斯基提出的“对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修正案”。1994年4月,参众两院分别通过该法案,并由克林顿在4月30日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与台湾关系法》第三条“优于政府的政策声明,包括公报、规定和指令及基于上述的政策”。这是自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美国方面第一次以国会立法的形式,否定1982年中美签署的《八一七公报》中关于美国售台武器在数量和性能上逐步减少直至最终解决的承诺,为美国政府不顾中国的强烈抗议继续不断向台湾出售武器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地时间26日,美国国务院决定批准向台湾出售100套“鱼叉”岸防巡航导弹系统,价值约23.7亿美元。这是一周内美国第四笔重大军售案。就在上周,美国一次性宣布3笔对台军售,总共价值超过18亿美元,而涉及其中的3家美国企业和个人已遭到中方制裁。美国对台军售政策由一系列国内法律文件作为支持,《与台湾关系法》是对台军售政策的根本大法,此外还有推动对台军售的法律文件——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军舰转让法等国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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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及其影响

1.《与台湾关系法》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政府公开表明其在两岸关系问题上的立场,历次都以下文开头:“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由《与台湾关系法》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主导……美国反对任何一方企图擅自改变现状。美国依照《与台湾关系法》,承诺为台湾提供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使台湾有足够能力进行自我防卫。”美国国会2018年3月16日通过的《台湾旅行法》开篇即称:“1979年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已持续生效37年,成为美台关系的基石,成为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安全之锚。”美国特朗普政府新近推出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时隔多年再次明确提到台湾并强调美国根据《与台湾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美国将遵循自己的‘一个中国’政策,维持与台湾的牢固关系,根据《与台湾关系法》的承诺,向台湾提供正当防卫需求以威慑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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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中美建交后,美台双方无法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显示其特殊关系并表达美国对台湾一如既往的支持,必须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定义美台关系并规范双边关系。1979年4月10日美国国会通过《与台湾关系法》并由卡特总统签署生效,以取代于1979年逾期失效的《美台共同防御条约》。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与台湾关系法》显然与“中美建交公报”相冲突,因为其实际上给予了台湾“准国家”的地位,使美国与台湾地区保持了“准官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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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国会、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中真正两党合作的例子相对罕见,但《与台湾关系法》不仅为两党均拥护,还得到了来自两党各州议员的全力支持,当年该法案在众议院以339票对50票、在参议院以84票对5票的压倒性比例获得通过。因此,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来看,《与台湾关系法》将无限期成为美国对台军售政策的基石。

2.《与台湾关系法》中有关对台军售的内容

美国在执行《与台湾关系法》时奉行“战略模糊”的核心精神,比如在美国是否必须防卫台湾的关键问题上。但是在“对台军售”这一点上,的确有明文法条的硬性规定,“美国的政策如下:……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人民”(第二条(乙)第5款),以及“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的数量,使其足以能够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第三条(甲))。此外,“美国总统和国会将依据他们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遵照法定程序来决定提供上述防卫物资及服务的种类及数量”(第三条(乙))。

《与台湾关系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被称作“安全条款”,其规定“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的数量,足以使其能够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其性质与数量由总统与国会共同决定,其“唯一依据是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同时,又规定了一系列的提供程序,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将这种武器供应关系定为总统与国会的共同责任,不允许任何一方有所推诿。这里通过法律条文确保了美国国会在对台军售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该法规定:“总统与国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并完全根据其对台湾之需要所作的判断,决定此种防御军资与服务之性质及数量。这种决定应包括美国军方对总统与国会提出的建议所作之评估。”美国国会通过以上条款,用法律规定了国会在制定对台军售决策过程中的监督权。该法将美国对台军售定为一种“承诺”,这在美台关系史上还是第一次。

(二)其他法律文件

1.推动对台军售的法律文件

(1)否定《八一七公报》的法律文件

1993年7月,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一致通过参议员穆考斯基提出的“对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修正案”。经过与众议院协商,该修正案作为“第53条,台湾”附于《1994和1995财政年度对外关系授权法》上。1994年4月,参众两院分别通过该法案,并由克林顿在4月30日签署,正式成为法律(Public Law No:103—236)。该法明确规定:《与台湾关系法》第三条“优于政府的政策声明,包括公报、规定和指令及基于上述的政策”。这是自1979年中美建交以来,美国方面第一次以国会立法的形式,否定1982年中美签署的《八一七公报》中关于美国售台武器在数量和性能上逐步减少直至最终解决的承诺,为美国政府不顾中国的强烈抗议继续不断向台湾出售武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附属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第531条,台湾问题……①再次重申《与台湾关系法》的第二条和第三条。②《与台湾关系法》第三条优于政府的政策声明,包括公报、规定和指令及基于上述的政策。③在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追求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政策”下,美国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军事)能力及用意。④总统应定期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力及用心之改变情形并考虑是否适度调整对台之军售。

(2)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

将推动对台军售的内容作为修正案或附属条款加入财政年度性的法律中是美国推动对台军售的一种常用手法。然而财政年度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年度性,到下一自然财政年度国会通过新的财政年度法律,该法自动作废,其所包含的附属条款也到期作废。因而年度性的国防授权法所含对台军售或加强台湾军事力量的条款实际意义有限。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陈艺元:美国对台军售政策框架的形成及其影响,美国问题研究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