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楼器两家同时开 咚咚咚就像敲鼓似的 连续不断地敲

闹到了凌晨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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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近

西海岸新区珠海二区教师楼

邻居们被折腾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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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户反映

10月15日晚2单元的4楼和5楼住户 因为之前的矛盾升级 双方互相用起了震楼器

两家的纷争 让整栋楼都跟着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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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的纷争 让整栋楼都跟着受影响

大人被吵得头疼

浑身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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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因为休息不好

第二天英语也考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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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一直持续到后半夜

铁人都受不了 何况是老人

楼上还有高考的孩子

耽误了高考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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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人到底有什么矛盾 闹到了互相伤害 又波及无辜的地步 邻居们说 一切都因噪音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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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记者正在采访时5楼住户也来到现场 周女士说 两家闹矛盾将近4年了 就是因为孩子的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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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周女士坚决否认 使用过震楼器 “是楼下住户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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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4楼住户王先生

又有什么说法呢? “我买震楼器我承认 我实在被她逼得受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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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凌晨1点起床

我们家就要跟着1点起床 他们家男人走路的声音 嘎达嘎达

椅子拖着地板非常刺耳

早上5点半在家跑操咕咚咕咚的

我也不明白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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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说 他与周女士多次沟通无果 这才使用了震楼神器 周女士一听也火了

“他上去就踹门,先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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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真是应了那句话

忍一时肝气郁结

退一步心肌梗塞

双方都杠上了 但一直吵下去也不是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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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珠路社区居委会 工作人员表示 他们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 但两家心里的疙瘩 一直解不开

最后 在记者和居委会的努力下 楼上楼下邻居终于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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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在记者和居委会的努力下 楼上楼下邻居终于答应

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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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

震楼器、锤子齐上,楼上楼下因噪音争吵多年,有人不幸在争吵中死亡 | 案例

江西赣州某小区的一户邻居

却因为噪音问题发生争吵致死

争吵另一方要承担责任吗?

楼上楼下因噪音问题争吵发生意外

三楼住户曹某(化名)一家与二楼住户汪某(化名)夫妇,十年来因为噪音问题矛盾不断。汪某感到楼上吵闹时,便会开启震楼器以示警告。

某日晚23:00左右,汪某夫妇已入睡,又被楼上声响吵醒,十分生气,遂至窗边大喊“这么晚了,还要不要睡觉,跑去死啊!”然而楼上依然吵闹,于是汪某开启了震楼器。

被震楼器震动之后,曹某的儿子曹小某(化名)气冲冲地下楼,用锤子砸汪某家门旁的墙,砸了一会,汪某开门,双方发生争吵。汪某看到曹小某手中的锤子,便回屋拿了一把刀继续吵。

随后,曹某的妻子、女儿和儿媳妇陆续下楼,站在汪某家门口,双方继续争吵。曹某本人也出来,站在楼梯上,参与其中。争吵了一会,两个邻居前来劝架。

不一会儿,邻居发现曹某不对劲,便向曹小某示意。此时曹某慢慢向后倒,其家人将曹某抬到汪某家门口走廊的平地上,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叫救护车将曹某送往医院急救,然而曹某还是不治身亡。

曹某家人悲痛万分,将汪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夫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0万余元。

一审法院:被告应承担3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夫妇的行为与曹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判决汪某夫妇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万余元。

汪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经济补偿

曹某心脏病发作死亡是在双方争吵之时,并无证据证明汪某开启震楼器产生的震动或噪音诱发了曹某心脏病发并导致死亡。

汪某夫妇与曹某并不存在肢体冲突,无证据证明其特别针对曹某进行言语辱骂,故汪某夫妇并不存在侵害曹某生命权、健康权的故意。

汪某夫妇对曹某的健康状况并不详知,不存在应当对曹某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情形,对曹某因争吵诱发疾病死亡无法预见,故不存在过失。

因此,汪某夫妇的行为与曹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对曹某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汪某夫妇使用震楼器处理邻里噪音纠纷的行为确有过错,是导致双方争吵的重要原因,而双方的争吵行为也是导致曹某发病的诱因。

基于公平原则,汪某夫妇应当给予曹某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引发争吵的具体行为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由汪某夫妇给予曹某家人补偿款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