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还有 3 天,南京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就要动真格了!10 月 28 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夏德智就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介绍亮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建立了拒收制度,规定后端环节发现分类不达标的,可以要求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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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洁人员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肖日东 / 摄

打破分类瓶颈,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等八章五十五条。沿用南京长期采取的 "2+2" 分类方式,明确规定本市生活垃圾以 " 可回收物 "" 有害垃圾 "" 厨余垃圾 "" 其他垃圾 " 为基本分类标准,并对各类别垃圾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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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花园小区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

《条例》对不属于生活垃圾,但与生活垃圾息息相关的绿化作业垃圾、装修垃圾等,立法从引导操作、避免混淆的角度出发,在第二十八条就相关垃圾的分类和处置作出提示性规范。考虑到实务中生活垃圾的具体表现形态存在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更好地指导市民进行正确的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市城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调整,便于查询。

垃圾分类进小区主体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住宅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不能忽视。《条例》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垃圾分类进小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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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德智主任(左)接受媒体采访 张倩 / 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夏德智指出,《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镇、街道依法确定。第三十条对管理责任人的八项管理督促义务作了明确,包括开展宣传、设置收集容器、及时劝阻、分装分运等。《条例》明确指出,"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 ",实现人员配置集约化,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性,同时要求政府 " 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 "。

垃圾容器配置和定时定点集中投放问题,条例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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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区汤山街道锦泉西苑小区垃圾分类宣传栏

针对制约住宅区垃圾管理工作开展的难点环节,《条例》区分不同情形规定垃圾收集容器配置责任。《条例》规定,老旧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由政府托底,在小区环境整治过程中,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改造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实施视其客观条件配备垃圾集中投放设施;条件不具备的住宅区,可采用流动收运车等形式。

《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住宅区、农村居住区首次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第三十五条强调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建立 " 拒收制度 ",完善垃圾分类收运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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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居民投放生活垃圾

广大市民关心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最后是不是又混合在一起收集和运输?对此,夏德智说,《条例》对于分类投放后的收集、运输、处置环节作出了全面规范,确保各环节协调推进。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同时,《条例》还建立了拒收制度,规定后端环节发现分类不达标的,可以要求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从而倒逼各个环节的落实。

通讯员 张倩 肖日东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徐苏宁

(通讯员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