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德州临邑县的王老太,患有痴呆10余年,因年迈及疾病现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生有三个子女,由于两女儿未尽到赡养义务,最终老人(儿子为法定代理人)与女儿对簿公堂。

15年前王老太丈夫去世,老人便一直个人生活并由三个子女轮流看管。2017年11月份老人生病住院,出院后个人不能自理,并由儿子将其搬到老人院里同母亲生活,照顾大、小便及其生活问题,至今。

但老人的两个女儿自2018年6月至今未给老人任何赡养费,也未去看望过一次,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老人每月生活费1500元,三个子女应各担500元,护理费3000元,应各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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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两个女儿也有话说——

2017年11月,我母亲的腿摔坏了不能自理。期间都是我们两个女儿一起照顾,在此期间弟弟没有照顾母亲。母亲痴呆已经十年了,都是两个女儿一起照顾,弟弟也没有承担赡养费。

从2018年6月份开始,弟弟照顾我妈直到现在,他把门锁换了我们一直进不去,我母亲的工资卡里的钱17980元也没有了。我母亲的养老金3100元也被弟弟的前妻拿走了。我希望我母亲由两个女儿赡养不需要弟弟出赡养费,但是弟弟得从我母亲的房子里搬出。两个女儿商量把我母亲的房子卖掉来赡养我母亲。

最终,由于两女儿此前照顾老太居多,关于支付赡养费法院并没有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老人患病多年,无独立生活能力,为真正实现老人被赡养,也为各子女实际履行孝养义务,轮流抚养更为妥当,三名子女每人直接抚养4个月,期间均可探望,若赡养不力情况出现,老人与三子女均可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