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船东应当慎重接受letters of indemnity

信德海事网 马琳

近日,一艘长期包租给Navios Maritime Holdings的散货船被扣押,再次凸显了使用letters of indemnity(赔偿担保书)【1】卸货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从这起案件中也能看出,同一船东旗下的其他船舶可能会被扣押,无论这两艘船舶的经营人是否为同一家。

这艘被扣押的船舶为一艘181,000dwt的散货船Navios Koyo,2011年建造,由日本船东Shoei Kisen Kaisha所有,被长期包租给了希腊航运巨头Navios,从9月17日起一直被扣押在新加坡港。如果一家名为Excel Exports of Singapore的律师没有对这艘“倒霉的船”发出扣押令,Navios和Shoei Kisen可能根本不会注意到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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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新加坡进出口公司Excel Exports of Singapore,该公司提出160万美元的货物索赔。

之所以说Navio Koyo是一艘“倒霉的船”,是因为根据法庭记录,涉事船舶并不是她,而是Shoei Kisen Kaisha旗下的另一艘船,37800dwt散货船Taikoo Brilliance 。Taikoo Brilliance 2015年建造,被投放进了管理公司Clipper Bulk的木材船运力池当中。

当时,Taikoo Brilliance需要从新西兰运往印度一批原木。但货物在kandla卸下时,提单还没有转交给收货人。

在实践中,租家和贸易商通常凭letters of indemnity卸货,从而减少繁琐的官方程序的干扰,从而加快卸货速度。

但本案律师称,虽然这在过去相当有效,但随着最近几个大宗商品贸易商相继倒闭,尤其是石油行业,船东接受letters of indemnity的风险被凸显出来。(延伸阅读:)

根据相关法律,一旦货物被装上船,并且船长签发了提单,船舶本身就被认为是货物的保管人,并对发生在此票货物身上的任何事情负有法律责任,无论船东、承租人或转船承租人是谁。

如果开出letters of indemnity的一方不能立即履行其承诺的义务,船东就要为索赔买单,然后才能让涉案船舶重获自由。

而Navios Koyo由货运运营商SwissMarine运营,她被扣押纯粹是因为她和Taikoo Brilliance都归Shoei Kisen所有。

根据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海商法,扣押作为姊妹船舶的Navios Koyo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尽管这两艘船的经营人不同。

尽管Navios和Navios Koyo的经营人因船舶扣押而一头雾水,但这一事件是他们完全无法控制的。

法律消息人士称,这种困境是任何从船东那里租船的经营人都可能面临的,而且几乎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1】:根据《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研究》,缴文娴,2008:关于海运保函的名称有两种看法,一种名称是letter of guarantee,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保函合同。英国《禁止欺诈法》第a条给保函下的定义是一个担保人承担另一人(主债人)的偿债违约或履约失败的义务的书面承诺。另一种名称是letter of indemnity,为赔偿担保书,这是担保人的自身担保,保证承担对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是对他方赔偿责任的转移承担。两种看法都突出了海运保函的某项特点,但都不够全面。因为海运保函的主体复杂、功能各异。对之下定义应建立在法律特征综合的基础上。

实践中,海运保函往往是在交货和提货两个环节中由托运人和收货人签发、承运人接受而成立的,也有经双方签字而成立的。在海运实务中,承运人逐渐发现,仅由托运人或收货人为自身的货物、单据或行为提供担保似乎并不足以达到保证赔偿损失的目的,第三人应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而向承运人开具保证书,为货物等提供担保逐渐被纳入保函的范畴。实务中,第三人一般为“资信良好的银行”或“信誉良好且被公认为具备一定经济条件实力的公司。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损失能够得到赔付,第三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以共同名义向承运人开具保函也开始大量实行并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项习惯做法。虽然这在程序上略为繁琐,但有公认的第三人提供保函或共同承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承运人便多了一重保证,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并且能更加有助于防范海事欺诈的发生。另外理论上讲,承认第三人保证协议的法律地位也未必导致保函概念的混乱和法律关系内容的繁杂,仅仅是在调整对象上增加了一层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种保证亦具有补偿和担保的性质。在目前尚未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把第三人纳入保函的范畴不会引起理论上的障碍,实为与时俱进的体现。

综上所述,海运保函可定义为在装货港提单形成之始,围绕提单的签发,或在卸货港,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况下,由提供方(托运人、收货人、第三人或托运人并第三人、收货人并第三人)和接受方(承运人)之间所达成的一项担保或协议,保证在接受方因接受保函并按照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签发提单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由提供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这个定义对保函的主体做了扩展。

可见,海运保函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保函接受者为承运人;

2、一般以保函出具者的信用作为保证,并且当实力雄厚的银行,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等第三者以其自身信用提供担保时,易于为承运人接受;

3、海运保函是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开具的,但又不依附于运输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其本质是对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条款所承担责任的一种转移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