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 :广东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的报道引起社会热议。

奋斗者承诺书》近年来一直是个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劳动者和公司你情我愿的私事,有人认为这是公司剥削劳动者的铁证。

而如今,乍一看新闻标题:“高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这难道不是“法院帮着公司一起剥削劳动者”?

——其实不是!为什么(这么说)?

不带节奏,理性客观,我们不妨就这份“民事再审裁定书”,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 1、法院支持了什么(诉求),没支持什么(诉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 2、这份《奋斗者协议书》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 3、注意!《奋斗者协议》不是什么内容都能约定,违法部分的约定无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前华为员工曾梦手书并签名的《承诺书》

1、法院支持了什么(诉求),没支持什么(诉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1、法院支持了什么(诉求),没支持什么(诉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从广东高院这份民事再审裁定书中,我们能看到,原告曾某的诉求如下——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 加班工资(包括:休息日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
  • 带薪年假工资
  • 年终奖

(1)法院最终支持的是——

  • 年终奖
  • 休息日加班工资

①对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支持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很明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②对于年终奖的支持依据,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曾某“不符合考核标准”。但华为举证不能,所以法院支持了员工曾某的年终奖诉求。

法院认为,华为公司未对曾梦2014年至2017年每年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考核结果以及该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举证,华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6年剩余年终奖9万元、2017年年终奖122500元、2018年年终奖30411元;华为公司还应支付曾梦律师费2107元。

(2)法院没有支持的是——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 平时加班工资
  • 带薪假年工资

①对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华为此举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华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是因为曾某违反华为公司有关“旷工”的规章制度,即未经批准休假,视为旷工三日。)

②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平时加班工资,法院认为员工曾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加班经过公司审核审批:

关于加班,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单位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申请加班的,应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并支付加班费,同时不得违反加班限制(时间限制和人员限制)。

也就是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或者通过安排繁重的工作任务来实现“变相加班”,都是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的。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员工主动要求加班,未经公司追认,那么是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的。

③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这一点是争议最大的,因为涉及那份曾某本人签署的《奋斗者承诺书》。(放在第2点来详细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这份《奋斗者协议书》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2、这份《奋斗者协议书》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目前,大家争议最大的是,在曾某签署的《奋斗者承诺书》中,曾某放弃带薪年假这一点,法院给予了认定支持。

——这也是大家认为法院此举,是在“帮着公司剥削劳动者”的主要原因。

那法院为何支持(认为华为不需要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呢?

(1)首先,关于带薪年假,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强制性”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二款)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也就是,带薪年假工资是属于双方可以协商处理的假期。劳动者放弃这部分权利,或者与公司约定以其他的财产权益来代替这部分权益,那么法律是支持的。

(2)其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曾某签署此约定协议,是被欺诈或者胁迫:

2020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的《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可以认定为该《承诺书》是曾梦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依据上述,法院没有支持曾某要求华为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工资的诉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奋斗者协议》不是什么内容都能约定,违法部分的约定无效!

3、《奋斗者协议》不是什么内容都能约定,违法部分的约定无效!

此事件中,该《奋斗者承诺书》中约定的事项是”带薪年假工资“,这属于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因此法院给予了认定支持。

但是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工资,那就不一样了——

与休息日加班不同,休息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属于强制性假期,也就是如果公司在协议书中要求劳动者签署有关“放弃强制性假期”的约定,那么这份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约定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所以,总体分析下来,广东高院的这份民事再审裁定书,并不是很多人所认为的”法院支持了公司剥削劳动者“。法院支持的是该协议书中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事项,也不意味着此后公司随意制定的任何《奋斗者协议书》都会获得法律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