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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根据这一答复,农民家庭的城镇户口子女,在农民户口的父母故去后,可以依法继承他们在农村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由于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同时获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答复中特别强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就是说,如果没有农村的房子,就不能或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换句话说,你是因为继承了房产,才因而拥有了与房产联结在一起的、房产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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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虽然农村户口的老人故去了,他们留下的房产和宅基地作为一笔生前财产,仍然属于个人私产,由他的子女继承。

这也意味着,农村老人不能向非子女馈赠他们故去后的房产和宅基地。

显然,如果农村老人没有子女,他们留下的房产和宅基地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

由于作出这一答复的机构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因此这一答复实际上具有司法解释的意义。因此,这一答复的含金量非常高。

知名评论员鄢烈山先生说: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进城务工的孩子们,大学毕业的“凤凰男女”,可以放心在城里买房落户过城里人生活,不必担心老家的宅基地充公而失去根了。

与濠哥经常互动的四川媒体人牛霄先生说,这样农村出去的年轻人就不怕没有“根”了。让农村出去的孩子“家里有矿”,也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

有学者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私产,不仅是使用权,而是产权,以村为单位集体拥有。城里人的房产能变卖,哪怕成为外国公民都能带走,为什么农民的私产,仅仅因为他或他的子女变为城里人,就必须放弃?此次国家部委与最高法院作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口子女可继承的决定,算是一个进步,但还有很多问题要进一步回答。就像“城市土地使用权七十年自动续期”,答复其实回避了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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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此次国家七机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写给邵志清代表)共分九条,涉及:?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关于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果然正如答复所说: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濠哥认为,答复中提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但是没有提到继承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农民家庭除了宅基地使用权,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也不应该因为农民——同时也是村民的生老病死而消失。

但是不管怎么说,国家首次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善举、善政。

这次答复相当于确保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两代人之间的合法传承与自然继承。但是仍未明确,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续向下一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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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在今年两会上说,我国还有六亿人平均月收入不足千元。这一群体的主体是农民(请查阅:点石成金:月入不到千元的六亿中国人穷在哪里?);今年9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相当于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报告同时也显示,我国还有4.63亿人因各种原因不上网,这些非网民也以农村地区人群为主。

如何解决农村、农民的贫困问题?

除了目前正在实施的扶贫工程与财政转移支付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资源富矿可以动用:就是向农民赋予更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甚至直接赋予土地产权。

一个政策,就可以直接增加中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让他们变成中国社会的有产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国家七机构通过公开答复,首次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这样的善举、善政,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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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哥曾经撰写过一个关于农家宅基地的专题《宅基地保卫战》,其中写道:

一个农家院,不只是一套看得见的房子,而是一个系统、一种文化、一处乡愁。这里是祖先埋骨之地,也是子孙成长之地,是农村走出的孩子永远的精神家园,还是他们最后的逃生之地与救命稻草。最最重要的是,农家院的产权是永远的,不是40年,也不是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