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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量分布图

美国总统由全国选民投票选举,但并非选民直选产生,而是实行选举人团制度。美国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所处的哥伦比亚特区作为独立实体统计选举人票,选举人票一共538张。50个州不论人口多少,每个州都有2张固定选票,首都华盛顿特区则有3票,即为103张票,余下435张票按每州的人口数分配,人口越多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也越多。除内布拉斯加州、缅因州外,凡赢得该州民众普选的候选人即赢得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因此率先获得270张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即当选美国总统。

根据美国法律,选举人只是投票机器,必须按照该州选民的投票结果来投票。根据选举人团制度,每个州的选举人团成员(也称选举人)人数与每个州的联邦议员人数相等,也就是说,538票对应于100个参议员席位+435个众议员席位+哥伦比亚特区3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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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时的13州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美国最初13州,有12个州派出代表(罗德岛州拒绝参加),参与制定美国宪法。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制宪会议决定联邦立法机构即国会,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但是对于各州议员的人数分配,大州和小州严重分歧,相持不下。

当时大州和小州的数量不相上下,可是大州和小州的人口相比有天壤之别。大州主张按人口比例分配各州议员数,认为这样才是公平的;而小州担心这样一来,小州的议员数在国会微乎其微,小州利益会容易让大州吃掉,所以坚决主张大小州议员数必须相同,甚至以退出联邦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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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画像

在这关键时刻,康涅狄格州代表谢尔曼(Roger Sherman)提出了一个方案:众议院人数照大州的办法,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人数则照小州的办法,各州一律两人。这一方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争论,最终为联邦宪法所确认。从而也达成大小州之间最重要的妥协,避免了联邦的分裂,被称为“伟大的妥协”(又称康涅狄格妥协)。

制宪会议在确定总统选举方法时,决定采用间接选举方式:由各州选派代表来选总统。各州代表人数的分配,采用了同样的妥协方式,干脆代表人数和各州在参众两院的议员总数相等。同时,出于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已经担任官员的人,不得再出任大选举团。

其时,为何决定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总统呢?当年制宪会议的代表达成的协议认为: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如果对全国选票进行集中统一计算,那么,有可能会导致美国总统选举成本太大。因此,他们为了降低选举的成本,创造性地设计了选举人制度。

出于对各州主权的承认,联邦宪法没有对选举团的产生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只言明“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来“指定”选举团成员。这一原则,从而引出了今日美国大选一个异乎寻常的特点:全国统一选举总统的大选,不是联邦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全国统一的事务,而是州一级的事务,因而具有非常分散的特点。

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这一天被称为总统大选日。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

当然,法律意义上的这次正式大选结果需要由各州选举人在当年12月初在各州首府集会,填写自己的总统、副总统选票。这些选票将被当场封缄送往首都,直到次年1月6日才由国会正式开启并宣布结果。

目前,美国选举人的分配方案仍依照当初制宪会议的安排,总人数为联邦参议院与众议院议员人数之和。美国现共有50个州,无论各州人数多少,每州两个参议院席位,这是按照平等代表制原则进行分配;而众议员的分配,各州实际人口数量的比例大致相当。

选举人票在各州的产生,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以外,基本都采用“胜者全得”原则:各州获得选民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即获得该州所有选举人票。这实际是一种“相对多数制”,即胜者所获选票不一定要过半数。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各州可以自行决定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但不得由联邦公职人员担任。建国之初,选举人多由州议会直接任命,普通民众无权直接参与选举人的产生过程。历史上最后一次由州议会直接任命选举人的情况发生在1876年的科罗拉多州;其后,各州均一直采用普选的方式产生选举人。各州需要在大选前几个月确定各自的选举人人选,并在总统选票上加以说明,这样选民在投票给总统候选人时,同时也就自动选择了对应的选举人。

一般而言,当选的选举人会宣誓效忠民意,将自己的一票投给本州选民青睐的候选人。但1960年大选中,阿拉巴马与密西西比两州的民主党组织因为支持种族隔离、抵制该党候选人肯尼迪主张的种族平等,而开出了包括许多拒绝向肯尼迪宣誓者在内的选举人名单。民主党在这两个州获胜后,两州19名选举人中只有5名在最后填票时选择了肯尼迪,其余则投给了支持种族隔离的民主党参议员哈里·伯德。这种因为地方党组织与党内候选人立场相左而导致选举人拒绝宣誓的情况,在历史上较为罕见。

对美国选举人制度进行分析,既要看到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同时又要看到制度实施的现实效果。美国当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们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宪法赋予了各个州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希望各州既能在国家公共事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又克服交通与信息不便捷的问题。。

历史的车轮已经步入到21世纪。曾经的交通与信息不便的障碍已然消除,而且,现行的选举人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能产生“少数票总统”,有违民主的“多数决”的要求。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这种情况,例如1824年的约翰·昆西·亚当斯、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2000年的乔治·W·布什、2016年的唐纳德·特朗普等当选人,比如在2016年大选中,特朗普所得选民票数少于希拉里280多万张,但得选举人票数超过希拉里77张,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五个“少数票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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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各总统候选人选民票数和选举人票一览表

另外,选举人团制度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怀俄明州,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9万人,而在加利福尼亚州则代表着70万人。

还有,选举人不能代表该州的全部选民,如候选人在该州仅取得相对多数的普选票,但在胜者全取下,候选人可全取所有选举人票。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这种情况,选举人票及普选票差距甚大,例如1972年的理查·尼克松(61%选民票;520张选举人票(97%))、1984年的罗纳德·里根(59%选民票;525张选举人票(98%));或仅取得相对多数的选民票,但借由选举人票胜出,如比尔·克林顿在1992年(43%选民票;370张选举人票(69%))。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美国是美利坚合众国,各个州都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美国宪法赋予各个州决定重大事务的权力。除了国防、外交等事务之外,各个州都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正因为如此,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保留各个州的政治权利,对于维护美国的联邦政治体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选举人制度可以更好地体现美国联邦政治体制,可以让美国各个州表达自己的意见,然后通过选举人把各个州的意见集中起来,并最终选举产生美国总统。

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也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联邦政治体制。按照选举人制度的安排,各个州都可以“独立地选举”美国总统,他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出美国总统。但是,由于各个州的人数不同,因此,各个州根据自己的人数决定众议院议员人数,然后增加两名参议员的议员构成美国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投票决定美国总统人选。这样做既充分照顾到各个州的主流意见,同时又可以把各个州的选举结果集中统一起来。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选举制度具有间接选举的特征,从“形式上”可以体现各州的平等性。各个州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出选举人,然后再由选举人到首都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制度虽然采取了特殊过滤机制设计,并没有完全体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原则,但是选举人制度至少可以让美国各个州从“形式上”看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