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房屋征收补偿,拆迁方总是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被拆迁方对于此总是十分不满,但是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被拆迁方大多也只是敢怒不敢言。现实中,被拆迁方大多会采取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提起行政诉讼而言,最为困难的就是管辖问题。

现实中往往发生的情况是,A想要起诉县政府,但是不知道自己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于是便向A法院、B法院同时提起起诉材料。此时应如何处理呢?是A、B法院都管,还是A、B法院都不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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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该问题,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应由最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律师还是要建议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