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个涉黑案的家属通过微信求助我。 案子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一个以寄卖行为依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基于民间放贷引起来的,因为催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因为讨债,就有非法拘禁罪,因为去人家家里要债,就有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要了一些钱回来,就有了敲诈勒索罪,因为威胁和强迫人家以物抵债,就有了强迫交易罪 ……然后这些最终变成了涉黑大案。 什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其实针对的都是特定的债务人,但在扫黑除恶运动下,拔高是大概率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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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感到如鲠在喉的,倒不是这个案件该定涉黑还是涉恶的问题,因为这种情况见得多了以后,并不会表现得特别震惊。让我比较难受的是,这个家庭九口人,五个被抓,几乎男丁都被抓完了,而且判得特别重,都是二十多年,剩下妇孺,甚至有办案警官跟他们说:“你和你母亲随你选,看抓你还是抓你母亲”,连六十多岁的老母亲也不想放过。我曾办过的涉黑案中也有这种情况,有一个民间放贷的案件,全家老小抓了十几个,连从来不参与讨债的家庭主妇也因为“窝藏罪”而被抓,就剩一个外地工作的儿子幸免于难,否则连签授权委托书的人都没有了。

最近在临洮开的一个涉黑案,其中指控的窝藏罪有八起犯罪事实,几乎都是老婆窝藏老公,女儿窝藏老爸,哥哥窝藏弟弟,但是被指控的都在庭上辩称,提供住所给家庭成员住的时候,并不知道其涉嫌犯罪或者是被通缉,都是事后才知道的。有的仅有这一起窝藏罪,就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没收其名下的财产。姑且不说他们当时是否明知存疑,即使起诉书指控的属实,不去官府控告自己亲人,构成多大的罪?必须以窝藏罪治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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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一种制度叫“亲亲相隐”,即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这与国外的亲属作证特免权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我曾对这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我的博士论文就是《特免权制度研究》,十几年前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但同样在古代,还有一种制度叫“连坐”。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连坐制”内容包括: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这不是基于犯罪行为定罪,而是基于身份定罪。因为父亲涉黑,所以母亲和子女即使没有参与任何犯罪行为,也可能基于身份而被定罪,这种知情不举的窝藏罪就相当于“连坐”了。虽然连坐制在1905年清末修法中被正式宣布废除,但因数千年的传统,难免不会借尸还魂。

目前涉黑案中,基于身份定罪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涉案的民营企业中,把正常的公司组织架构等同于犯罪组织架构,就会发展出所谓的涉黑组织性。公司董事长是组织领导者,高管是积极参加者,员工是一般参加者。被控组织领导者的家人,也可能因为窝藏或者保管财产而被起诉,只因为他们是前者的近亲属。但是,他们为家人提供住处,不是因为他犯罪嫌疑人,而是因为他是丈夫,是父亲,是亲人。因为一人涉黑,他的高管、员工、家人,别管有没有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都一网打尽。他名下的财产,或者家人名下的财产,不管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是其个人的还是家庭的,都一律查扣冻,也是一种变相的株连,美其名曰,“打财断血”,实际上是剥夺其聘请更好的律师的权利。

我们支持扫黑除恶,是因为其肩负打击犯罪,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我们痛恨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因为其真的为害一方,残害百姓。但如果一场运动用力过猛,不问青红皂白,为了完成政治任务把一些无辜者卷入,则整个社会所遭受的创伤,比取得的成果还要大。 犯罪嫌疑人应该为自己罪行承担应有的责任,因为他们破坏了社会秩序,但一旦执法者不择手段知法犯法作出的坏榜样,破坏的则是民众的信赖,以及法治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