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80年代单位建的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三十多年过去了,房子遇上拆迁。政府说你没有房产证,不给安置赔偿,之后就强拆了。职工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政府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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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要从这里说起。河南洛阳涧西区的雷先生,他居住的房屋是就职公司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建造的,当时公司以较低租金长期出租给职工居住,但没办产权证。

三十多年后,这房子遇上拆迁。在没有对雷先生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就组织人员把房给强拆了。

雷先生不服,他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雷先生使用的房屋属于特殊历史背景下由某公司建造,并由其职工长期居住使用的房屋。雷先生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等权利,房屋的拆除与雷孝如存在利害关系。涧西区政府认可房屋是由其拆除,拆除行为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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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雷先生居住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上诉称,雷先生不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也不是合法的承租人,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涉案房屋没有合法手续,根据规定不得出租,且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另外,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方,未对房屋拆除提出过异议,故不存在违法拆除行为。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区政府未先行处理雷先生的权益,也未陈述其他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应认定该拆除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确认该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雷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长期形成的,应予认可。同时其对屋内物品的所有权也不存在争议。房屋的拆除与雷先生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区政府的拆除行为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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