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0月19日讯(记者刘毅 摄影黄士峰)10月18日下午,坐在新房里,57岁的张静心神不宁。因为这套房子,这几年,张静不断地起诉、应诉,头发熬白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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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位于洪山恺得南湖国际大厦17楼的房子,属于拆迁还建房,除了张静购买了这套房子,还建户龚某某将房子还卖给另一位购房者。一房两卖,这才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2017年,张静母子状告了开发商。2018年,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交房,然而张静去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已被人出租改成了办公室(本报2018年1月16日曾报道)。

经过法院执行,张静获得了房子,随后装修一新,去年国庆节前,张静的儿子在新房完婚。

今年8月,这套房屋又生风波。法院经过又一次审理,将房子判给另一位购房者

拿着法院判决终于入住新房

18日下午5时,57岁的张静打开恺得南湖国际大厦1705号的房门回到家中。两年前,这里被人出租,差点成为一家建筑公司的办公室。两年多过去,这里大变样,房子被重新装修一番,窗户上还贴着喜字,茶几上还摆放着张静儿子的结婚照。虽然已经入住了,但张静现在心情和两年前一样,仍在为这套房子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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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子是拆迁还建房,由武汉中建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2014年11月,张静的儿子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房屋总价104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她将购房款给了劳某某。104万余元的房款中,53万多元是张静的弟弟直接汇款给劳某某的,另有50万元是张静的弟弟和劳某某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而作为现金冲抵购房款。

但开发商既没有将合同送到房管部门备案,也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原来,1705室实际上是还建给拆迁户龚某某的,但因为手续问题,龚某某要卖房的话,但只能通过开发商。

2018年,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曾表示,2014年,龚某某让该公司将房子卖给了张静母子,还让劳某某收房款。之后,龚某某说没收到房款,不同意将房子交给张静母子,该公司这才没交房。

2015年4月,龚某某又将房子卖给了另一位买房者张女士,开发商也是在龚某某的委托下,和张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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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开发商未交房,张静母子将开发商诉至洪山区法院。2017年10月,法院作出(2016)鄂0111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判开发商交房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并支付违约金3.4万余元。

张静说,带着判决书准备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已经被张女士出租了,无奈之下,她这才住到房里,将大门锁上。后来法院强制执行了判决,2018年2月,儿子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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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去年儿子才结婚。”张静说,房子最终到手后,她就开始装修,花了数十万元,去年9月30日,儿子顺利完婚。

还建户和另一买家提起撤销之诉

儿子结婚了,张静也了却一桩心愿。然而关于房子的纠纷并未终止。

据了解,2018年2月底和3月初,龚某某和张女士认为,张静母子与中建经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遗漏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损害了他们的权益,于是分别向洪山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法院原来的判决,将房屋判给张女士。

对此,2018年7月,洪山区法院合并审理了龚某某及张女士提起的诉讼。该院作出判决认为,该院原来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19日,张女士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当初张静母子状告开发商时,自己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可法院却没有让她参加诉讼,这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早知道房子有纠纷,我根本不会买这个房子。”张女士告诉记者,她也为房子的事操碎了心,这两年她的头发都白了不少,当法院驳回她的诉讼时,她当时差点昏过去。

张女士和龚某某不服洪山区法院的判决,两人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二审认为,洪山区法院在审理龚某某、张女士分别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将龚某某、张女士列为共同原告,“虽上述两案系同一事实,但龚某某、张女士的起诉分别将对相对方列为第三人,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辩的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武汉中院将案件发回洪山区法院重审。

对此,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夫表示,龚某某及张女士是分别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洪山区法院将两人列为共同原告,进行了合并审理,故而武汉中院认为洪山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重审将房屋判给另一买家

2019年12月,关于这套房屋案件又一次在洪山法院开庭审理。张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了张静的儿子以及开发商,龚某某为该案的第三人。2020年8月,该院做出了判决。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本案中龚某某与劳某某无书面的委托合同,劳某某单方的陈述无法证实龚某某与劳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合议,亦无法证实双方对委托事务的范围,如房屋出售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房屋买卖合同中核心的法律事务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故该院认为龚某某与劳某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被告中建经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龚某某通知中建经贸公司并将《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张静之子,故龚某某没有将债权转让给张静之子。

法院判决,撤销该院(2016)鄂0111 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判决,确认位于恺得南湖国际大厦1705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中建经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张女士办理商品房买卖的备案手续……

“第一次把房子判给我,现在又判给张女士……”对于这样的结果,张静表示不服,她已经提起上诉。

对于这个结果,张女士认为,她和张静母子都是受害者,不管最终房屋归谁,希望这件事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