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9日深夜刚过零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某小区发生了一起车辆碰擦事故:刘某深夜醉酒驾车与停放小区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擦后逃逸,正在车内的顾某立即驾车追赶。但谁都没想到,几个小时之后,驾车逃逸的刘某竟然坠河溺亡......
这起事故究竟应醉驾者全责还是应追赶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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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碰擦停靠车辆

被追赶加速行驶坠河溺亡

事发当晚,顾某驾车停靠在小区门口路边,就在此时,刘某开车出小区路过时,和顾某的车发生了碰擦,而刘某却没有停车,直接开车离开,顾某立即发动车辆追赶刘某。

在沿春旺路由东向西追赶过程中,顾某加速至和刘某并行,并通过车窗向刘某喊话要求其停车,刘某听到后立即加速行驶,没想到随后意外发生,刘某的车在碰撞路边树木后冲入河道。

在后追赶的顾某开车经过刘某坠河路段时,发现路面有被撞坏的散落灯具零件,顾某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路程后,发现刘某没有开车返回。

次日早晨,刘某被人发现溺水死亡,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其驾驶的车辆事发时,通过监控范围内的行驶速度为92km/h—93km/h,认定刘某为醉酒驾驶和超速行驶。

法庭开庭审理 原被告各执一词

事故发生后,刘某父母将顾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刘某父母认为被告顾某在车辆被擦撞后,没有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反而采取超速行驶追赶前车的手段本身存在一定过错,顾某超速追逐刘某是导致刘某超速行驶冲入河道的主要因素。

并且顾某在路过事发地段,明显看到有车辆撞击痕迹,应当明知当时刘某驾驶车辆翻落河道中,又在深夜没有其他人在场情况下,没有对刘某及时予以救助或者报警。因此,被告顾某对刘某溺亡的结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刘某父母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42749.46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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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对此,被告顾某辩称,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自身死亡是其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和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且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不负事故责任。

此外,顾某认为刘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己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的合理措施,并且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与刘某的的溺水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就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即将恢复庭审进行当庭宣判时双方当事人主动请求合议庭再次调解并最终当庭调解结案被告顾某按照调解协议补偿原告原、被告双方也在调解协议中表示“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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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网友表示“有点糊涂了”

顾某的追赶行为和刘某的坠河

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

顾某的行为属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Q:在本案中,刘某醉酒驾驶,并在发生碰擦事故后逃逸,顾某能否去追?
A:

如果一个人偷东西后逃跑了,不管谁去追,都可能涉及见义勇为、好市民等,为社会公德所鼓励和提倡。但在道路上发生逃逸事件,能否追逐?实践中是不提倡的,即便是交警,依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也只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正是因为道路的特殊性,追逐可能导致其它事故或者意外发生,所以,被告顾某追逃逸车辆的行为,其实不是法律和社会公德所提倡的。但不提倡的同时,不代表实施了这种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知道刘某醉酒了,不知道因为醉酒可能导致意识有点失控,更不会预料到自己去追逐会导致刘某坠河身亡,他追逐的目的是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碰撞后逃逸),害怕对方溜掉、害怕之后找不到刘某,主观上不具有违法性。

Q:客观上顾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

这与被告顾某在追逐时的车速、路况、驾驶状态等情况等有关,如果车辆多、行人众多,又超速追赶的话,则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过失致人伤亡等刑事责任,但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这类事件,社会的容忍度还是较高的,因此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较少。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哦~

来源:一槌、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