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潮州电视台天天好生活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其中一些是车辆故障的原因;一些是驾驶员没有规范操作的原因。而本期节目我们要讲叙的这个交通事故,起因却非常特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9年7月12日凌晨两点五十分左右,市区绿榕西路田中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毁损,驾驶员当场昏迷不醒人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此次车祸是由于驾驶员超速驾车,处置不当引起的。据介绍,事故发生前,该车的车速达到每小时132公里。在市区道路,竟然把车开到时速132公里!这驾驶员是不是疯了?他为什么会做出如此疯狂的行为?原来,这一切源于一场聚会。

死者叫吴某,案发时37岁,枫溪洲园社区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聚会地点就在瓷兴路枫溪商城吴某的家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几个好友,一边喝酒,一边聊天,气氛越发热闹而活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半左右,而且在场所有人都喝了不少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也许是醉酒的缘故,平时车技不错的吴某,竟然倒了半天都无法把车倒出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上马路,吴某就极速狂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常不幸,吴某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让吴某家人意外的是:虽然涉案车辆有购买相关的保险,但因为吴某是醉酒驾车,而且严重超速,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家属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取赔偿。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该何去何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9年9月11日,死者家属将当晚共同饮酒的林某、佘某杰、吴某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40多万元。那么,他们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20年4月1日,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 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对受害人吴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赔偿数额的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过量饮酒并酒后超速行驶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强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

既然酒后飙车行为违法,过错主要在死者自己身上。那么,几个被告是否还需要赔偿?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受害人吴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充分知晓酒后超速驾驶车辆所带来的巨大安全危险,但其在酒后仍在与他人打赌“飙车时速180公里”情形下在有限速标志路段严重超速行驶,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故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应自负70%的责任。

在本案中,受害人吴某在同被告林某、佘某杰、吴某雄大量饮酒后打赌飙车,三被告应对受害人吴某醉酒后飙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有法律上的预判义务,但仍同意受害人吴某酒后飙车,其中被告林某更是随从吴某共同飙车。三被告在庭审时,抗辩其均有对受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劝阻,但三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三人对吴某尽到有效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最终不予采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综上,被告林某、佘某杰、吴某雄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该放任行为与受害人吴某发生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其没有有效劝阻吴某酒后飙车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三被告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综合分析对受害人吴某造成的伤害和死亡后果原因力、过错大小、侵权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予以分配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林某承担10%赔偿责任,被告佘某杰、吴某雄各承担5%赔偿责任。令人意外的是,原告柯某也就是死者吴某的妻子也被认定承担10%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原告柯某在明知其丈夫吴某饮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虽对受害人吴某有实施劝阻行为,但无法尽到有效劝阻。且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控制人,将存在安全性能问题的车辆交付受害人吴某使用,对受害人吴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酌定柯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柯某处于原告地位,故该赔偿责任由原告方自负。

据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触目惊醒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的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卢雪蓉 枫溪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饮酒人因共同饮酒先行行为产生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同饮者负有劝阻其他同饮者酒后不能驾车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必须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准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