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挂牌出让须知。本次挂牌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它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法律效力。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如有异议,请在挂牌前提出,一旦参加竞买,即表明已接受本须知,并愿受此约束。具体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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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图

一、出让地块概况及规划设计要求

(一)出让地块位于南城街道,东侧为规划公园绿地,南侧为规划下塘溪,西侧为规划永兴路,北侧为规划河道。总用地面积为38767.05平方米(计58.151亩),分为1#地块和2#地块(公园绿地),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30457.15平方米(计45.686亩),规划公园绿地面积为8309.9平方米(计12.465亩)。1#地块总用地面积为30457.15平方米(计45.686亩),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30457.15平方米(计45.686亩);2#地块总用地面积为8309.9平方米(计12.465亩),其中规划公园绿地面积为8309.9平方米(计12.465亩)。1#地块安置房(划拨)分摊15078.22794平方米,安置房(出让)分摊5886.890131平方米,商品房(出让)分摊9492.03193平方米。

(二)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1.0<容积率≤3.89,其它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关于永嘉县南城街道旧城改造C地块一宗58.151亩居住用地、商务用地和公园绿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书》(永资规发〔2020〕283号)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土地开发程度:按现状。总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均由土地受让人自行负责。

二、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商务金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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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让地块建设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开竣工要求: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开挖土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8个月内竣工(竣工验收备案)。本地块内兴建的建筑高度120-140米的标志性建筑允许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其他非标志性建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开挖土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竣工验收备案)。土地受让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必须在合同约定到期前30日内向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延迟并说明原因,经同意符合延建条件的其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超过1年。但因受让人自身原因导致开竣工时间延迟的,除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还将限制其在1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二)期限届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三)其他出让条件如下:

  1.具体业态及分割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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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特别约定外,本地块商业、商务办公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市规〔2017〕54号)执行。

3.根据《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新建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4.在2#地块内配置一处公厕,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由受让方无偿建设装修且对外开放,应设置独立出入口,减少对小区的干扰,方便片区居民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5.在1#地块西南角须设置一幢商务地标建筑,建筑高度控制在120-140米,建筑最高点≥140米,裙楼不少于三层且每层不少于2500平方米,裙楼以上办公层每层不少于1360平方米。标志性建筑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监管,开设一个监管账户,严格参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执行。非标志性建筑可提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但标志性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块建筑标高的正负零,同时预售范围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块建筑标高的正负零。标志性和非标志性建筑允许单独分别办理竣工验收。但非标志性建筑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时,标志性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整体达到20层以上。

6.配建西巷河(永兴路道路西边红线至望江路段),长300米、宽22米,用地面积约6600平方米,工程建设内容为:河道左右岸坝坎、防汛通道、亲水平台、绿化及景观等,由受让人无偿勘察、设计和建造,设计方案须经审查同意,产权归政府所有,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7.配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约8309.9平方米,工程建设内容为:公园绿化景观工程建设硬景部分(铺装、雨污水、强弱电、园林小品、景观灯、Logo标志和相关室外智能设施建设等)工程结算造价达到1000元/平方米以上。街头绿化景观工程建设软景部分(绿化)工程结算造价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由受让人无偿勘察、设计和建造,设计方案须经审查同意,产权归政府所有,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8.本地块南侧可能规划一条东西走向的跨江通道,或与环城南路同线位,沿线地块(如01-06、01-14、01-15等)需要预留空间,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并在销售时告知购房户。

9.本地块小区内不得设置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地下车库(兼容人防车位除外)按产权测量面积(包括分摊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允许分割销售、转让、出租,收取标准为241元/平方米。车库须办理预售许可,具体由县住建局把关。车库产权测量面积(包括分摊面积)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地上建筑主要用途登记。人防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由受让人建设,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10.本地块适龄学生入学安排在永嘉县外国语实验小学下塘校区就读。

11.本地块实行带安置条件出让,受让人需履行拆迁安置配(代)建义务。

12.本地块属存量建设用地,不再另行缴纳耕地占用税。

13.现已全面复工复产,本地块不再执行因疫情影响而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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