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8月3日桂林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秦子芳内科诊所营业场所,发现这家诊所的货架上放有多种超过限期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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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正在现场清点,共发现13种过期药品,其中立效养阴清肺丸是从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其他12种均从广西桂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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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13种劣药进行了扣押,货值金额共计222元,但是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内容: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市监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劣药,且无需对其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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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销售劣药的数量较少,涉案药品均从正规厂家购进未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大量使用涉案药品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市监局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轻行政处罚。

最终对于这家诊所的处罚,七星区市监局做出了以下决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13种劣药。

2、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过期药有什么危害?

1、成分改变易引起过敏和休克

存放时间过长会导致药品的化学成分改变,甚至会分解出一些有害物质,对人体产生损害。例如,维生素C在空气中放置时间过长,容易被氧化,变为黄色,氧化后的维生素C对人体有害。如磺胺类、青霉素类药品过期,则易引发过敏和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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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放不得当导致药效损失

药品过期后,其有效成分含量降低,发挥不出原来的药效。药品存放的温度不能达标,药品自身可能分解出一些有害杂质,这些杂质对人体容易造成一定危害。过期药品即使外观未发生变化,也不能再使用,因为其内在质量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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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放时间过长发生霉变

有些中成药存放时间过长发生霉变滋生细菌,尤其是颗粒剂、蜜丸等剂型。如存放时间过长,在一定温度下会发生霉变,成为细菌滋生的温床,而这种霉变可能是用肉眼难以辨识的。

过期药如何处理?

如果只是把药品当做普通生活垃圾处理,很可能会对环境,空气、水源、土壤造成污染,一些特殊的药品甚至可能让周围的人引起皮肤过敏等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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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的过期药品还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回收,再次制造假药,从而危害大众健康。那么对于过期的药品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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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去这些个私人诊所看病,拿药的时候要留意一下是否是过期药,有时候个人开的诊所可能不是故意卖过期药,但是个人精力有限,疏于管理,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