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实践中,很多的老百姓维权都比较难,不是老百姓天真,是拆迁方的套路深。有很多都是想都想不到的套路。为此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总结了以下现象,村民遇上拆迁一定要多打听,多看,多了解,千万不要被拆迁方的花言巧语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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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口头承诺,没有书面文件

在拆迁过程中,经常有被拆迁人轻信一些口头承诺和通知等,但这样的事情往往在有纠纷的时候说不清楚。拆迁部门在发布任何通知或者给予任何补偿的时候都会以书面的为准,也就是说拆迁的相关事项在拆迁通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大家需要以书面的、盖公章的文件为准去判断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拆迁奖励等。而不要以口头的通知作为标准去轻信。

2.两份补偿协议

有时候拆迁方会以种种理由拿走老百姓手中的合同,结果打官司时,发现当初签合同的不是一个人,找证据也没有。所以,签合同之前一定要看内容是否一致,另外不要把合同随意给拆迁方,不要随意涂改,以免多次涂改找不出涂改方到底是谁。

3.房屋被危房

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程,降低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开支,政府常常采取的套路有很多,先一纸公文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以“危房改造”之名来逼迫当事人妥协,以极低的补偿费用甚至是零补偿来获取土地。或者,偷偷摸摸强拆,最后导致房屋成为危房,这个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

4.村民自治拆房

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方常常以村民自治的方式拆房,并且否认是拆迁方指使。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未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且能够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由该主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

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违反了法律都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违反了法律,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用村民自治作为其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