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和丈夫结婚后,过得一直不错,但是随着各自工作越来越忙,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家庭矛盾与日俱增,3年后竟然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在分割财产时,丈夫王先生提出房子是个人婚前买的,虽然李小姐和自己一起还贷了,但自己的费用也用于二人日常的生活开支了,不同意分割房产,而更让李小姐失望的是丈夫竟然提出分割父母给她的陪嫁。李小姐的陪嫁是20万元现金和一辆价值约30万的车,丈夫认为既然是结婚时给的,那么就是给夫妻二人的,所以,婚姻关系解除时理应分割。李小姐则认为,20万现金是父母早早地就转入自己账户的,这是结婚前父母给自己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参与分割。

二人对此互不退让,最后便交由律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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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王先生和李小姐争论的焦点:陪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陪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理应进行分割;如果属于一方财产,那么是不应参与分割的。

首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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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陪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需要分情况来定。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对于在结婚登记前女方娘家所给的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陪嫁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么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该嫁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实只归夫或妻一方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结婚登记之后所得的嫁妆,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该嫁妆仅是赠与女方之外,该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结合李小姐的实际情况,二人是在婚礼后去登记的,而父母给的陪嫁则是在婚礼之前比较早的时候,所以,显然属于李小姐的个人财产。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嫁和男方的彩礼越来越贵重,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归属作出及时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