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中饲养宠物犬的家庭数量暴增,因未看管好宠物狗,发生的涉狗纠纷数不胜数。特别是随意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对百姓生活造成了不少困扰。家住扬州市江都区某乡镇的居民小丽和她的女儿,就是一起遛狗伤人事件中的受害者。由于狗主人遛狗未拴狗绳,突然冲出的宠物狗对摩托车上的二人造成攻击,致使母女二人重重摔倒,小丽还因此身受重伤。事后,小丽愤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近日,江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调解,狗主人为自己的不文明、不规范养狗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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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一幕:回家途中遭遇意外,宠物狗蹿出致人摔倒

去年6月17日下午5点多,江都市民小丽驾驶摩托车接女儿放学回家。从学校到家的路程并不遥远,小丽骑行的路线和往常一样。谁料,一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打破了这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

当小丽行驶至一家银行门口路段时,隐隐约约听见几声狗吠。“我们往人行道上瞄了几眼,瞥见附近商店门口有只宠物狗,个头不大。”小丽回忆说,他们在路口处等候红绿灯,没有任何逗狗的行为。然而,这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突然发疯似的,奔向小丽她们这边。

狗发狂一般的举动,试图张口咬住女儿的小腿处,小丽大声向路人求救。与此同时,因宠物狗的猛烈撞击再加上过度惊慌,母女二人身体失去平衡,从摩托车上重重摔倒在地。为了保护年幼的女儿,小丽忍着剧痛,用身体护住女儿,防止宠物狗再次上前攻击。

直到这时,听见吵闹声的狗主人姗姗来迟。只见她先是将狗抱起,然后又拨打120求助,将母女二人送往了当地医院。

事件后续:狗主人拒绝赔偿,最终坐上被告席

“浑身都很疼,尤其是腰部,整个人站不起来,只能躺着才稍微减轻点疼痛。”小丽说,和自己的伤情相比,女儿的伤势轻一些。

经过医生的诊断确认,小丽腰部三根肋骨骨折,左脚处也有严重的外伤。“伤筋动骨一百天,我住院几个星期,出院后又在家静养了三个月。”小丽认为,这场意外事件导致自己身体受伤,不仅医疗费花费了好几千元,而且还无法正常工作,损失着实惨重。

身体还在康复期,小丽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与狗主人协商赔偿事宜。医药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出院后的护理费……小丽将追讨全部损失的想法与狗主人进行协商,却遭遇狗主人冷漠的态度。

在双方沟通过程中,狗主人不仅拒绝赔偿,甚至还提出,“我家狗也因为这件事受伤了,我们算扯平了。”面对对方的强词夺理,小丽不想与其争辩。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去年8月,小丽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向江都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狗主人吴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携犬出户不拴绳,狗主人为此付出代价

近日,江都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法院查明,去年6月17日17时50分左右,原告小丽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乡镇的一家银行门口路段,与被告饲养的宠物狗发生碰撞,原告小丽及其女儿受伤,被告的宠物狗受伤。

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起纠纷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伤情是由被告所饲养的狗造成的,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的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出院后的护理费等赔偿金合计11000元。目前,小丽已经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责任,携犬出门应做好安全防护

生活中,类似养狗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据悉,《民法典》相关条款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民法典》还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遗弃或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做了相应规定。

法官表示,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常见因主人遛狗时未将狗拴牢,导致狗在奔跑过程中将他人撞倒摔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更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法官提醒,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要及时对自己饲养的动物进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人也应尽到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扬州发布 通讯员 李雅茹 记者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