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作为一种名贵药材,因其特有的药用价值和功效历来就备受追捧,甚至在许多王室看来,人参是“王气”的象征,尤其是清朝。

早在在唐代,辽东地区就已经开始出产人参了,而到了清代,辽东地区的人参质量成为全国最佳。

于是,清朝王室就认为自己祖先所处的白山黑水之地是“王气”所聚之地,故而清朝皇帝将东北视为清朝的发祥地,对那里所出产的人参倍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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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朝的“禁采令”

早在清朝入关之前,东北地区就形成了几个出产人参的主要区域——船厂、新城、齐齐哈尔、三姓等地。

当时的后金政权对东北地区的人参资源加以开发和垄断,八旗臣民只有经过许可才,能进山采参,私采人参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由于清代前期的人参采集制度还未健全,清朝皇帝把进山采参作为奖励八旗诸王大臣的一种手段。

清朝初期,官方对人参的采集主要是采用“八旗分山制”的办法,将八旗王公的采参区域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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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采集人参成为了八旗贵族的特权,但要进行这项活动必须要得到政府的认可。

例如,顺治十五年规定:

旗下人有私采人参者,枷一月、鞭一百,牲畜以及所采的人参都要被官府没收。

另外,在主人知情的情况下,私采人参者枷一月、鞭一百,所采人参与人畜都要被官府没收,主人以偷盗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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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雍两朝的禁令强化

康熙时期,由于清朝统治者在全国的统治逐渐稳固,因此对东北地区人参资源的垄断越来越强,对私采人参的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

首次将死刑引入到处罚之中,这就说明清朝私采人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相反私采现象更为频繁,清政府与民间在人参资源上的争夺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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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年规定:

违禁私采人参为首之人处死,其余犯人仍照之前颁布的法令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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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私采人参团伙中的头目处以死刑外,清政府还对在私采团伙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财主实行严厉的处罚,例如,私采人参团队中,出资并招募他人私采人参者要被处死,采参队伍中的牲畜等物一并被官府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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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东北地区采参是一件充满危险且艰苦的工作,采参人需要携带充足的物资进山,才能保证在参山中的生活,有时为了补充给养,会向当地民众寻求帮助。

到了雍正年间,为防止民众帮助私采人参的人,雍正规定:

民众有附从偷采人参者,责二十板。如果民众允许这些私采人参者在自己家里停留,并进行人参交易而没有向官府举报者,要加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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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至道光:禁令极端

到了乾隆时期,在对待私采人参处罚的问题上,依然沿用雍正时期以采参人数及所采的人参数量为处罚依据。

乾隆三年规定:

私采人数达到一百名以上,私采的人参达到五百两以上者,为首的财主、私采人参的头目,以及容留私采人参团伙者,都被处以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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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方式依然没能从根本上阻止民间私采人参的活动。甚至在嘉庆、道光年间,除了在东北产参区有私采人参的活动以外,在皇家陵园内也发现了私采人参的现象:

在当时的清朝皇宫后山,养殖着许多供皇室成员享用的山参,但因为年代久远,许多人为开辟的山路成为民众私自进入后山的通道,每年的七、八月份,是民众和盗匪进入后山的最佳时机。

尽管清朝下令非皇室成员入后山者一律斩首,但在重利的诱惑下,仍有不少山参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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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之所如此重视人参的开采,除了人参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和东北地区的秩序维护有关。

清朝统治者将东北地区视为“龙兴之地”,康熙十六年礼部等衙门遵旨议覆:“长白山系本朝发祥之地,祀典宜崇,但民舍辽远不便建庙,请封为长白山之神”。

此后的几任清朝皇帝,都秉承这一理念,因为任由他人进入东北地区,即会损害清廷的利益,因此,封禁是对清朝统治者利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