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通常在两个特殊时间会进入公众视野,一个是被强拆时,一个是出事故时,临汾聚仙饭店事发属于后一种:

中新网临汾8月30日电: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左右,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被困57人。经紧张搜救,截至8月30日3时52分,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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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事情,在2020年3月7日的泉州也发生过: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欣佳酒店在疫情期间被区级医学观察点,用以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3月7日当天19时,施工人员电话告知房主施工场所柱子变形,5分钟后楼体坍塌,事故发生时有71人被困,12分钟后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告知3月12日11时4分,事故发生约112个小时后,最后一名受困者被找到,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7月14日,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49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欣佳酒店事件问责追责虽然只有一个多月,但事发已经将近半年,当时国务院也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可是:

何以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还是使用人肆意妄为?

甚至是社会视而不见?

如果真的追起责来,我们有没有份呢?

建筑安全从何说起?

建筑安全从何说起?

老子谓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今人说万丈高楼平地,都讲了建筑从何而来,道理大家都懂,可没人在意里面有多少程序,如果被提起大多数人都会以程序繁琐审批多吐槽,很少会探讨为何需要这样的程序。

作为基础性需求的衣食住行都与建筑相关,差别只在于各类土地和建筑类型不同,依据用途可以区分住宅、商业、旅游、酒店等,无一不需要经历立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用地规划、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获得取得施工许可、获得预售许可,由施工方将设计单位的图纸变成实物,过程还有由监理方监督,完成后由开发单位、勘查单位与这些单位共同盖章提交给住建部门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以外还有消防、设计、管网等多种单项验收,全部验收通过才能正常使用,这还没有算装修程序,哪怕是这种层层审核通过建设出来的房子,也不是最理想的房子,因为开发商和业主在利益和逻辑上无法两全。

项目如果一成不变还好,一旦中间有过规划变更,那原来小区里的花园就变成了楼房,过去惦记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就变成了会所,稍微有一点点变化就会带来不同的生活体验。

开发商变更是经过法律技术和程序,但业主自己做这些事儿,却很少想过要走一道程序,不就是圈了个花园、改了个凉棚嘛,不就是把露台封了嘛?多大点儿事儿呀。

可是,欣佳酒店就是这么塌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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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任何建筑的作业都应当经过规划、住房或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备案,否则无法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就是违建,违建就必须得拆,不拆就后患无穷。农村房屋审批程序更不完善,有的地方需要县里土地、房管、建设局盖章,有的则是村里盖章乡镇备案即可,总之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用约定俗称的说法就是给村里打个招呼就行了,真正让人害怕的是部分地区就是字面意思处理。

违建拆不拆,利益说了算

违建拆不拆,利益说了算

众多社会事件中,强拆是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类,从职能部门角度来讲,没有审批手续、没有房屋登记,更没有办法进行更正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予以拆除,房子定然不会是空的,所以法律秩序就和个体产生冲突、对立,这种冲突对立经过网络和媒体,或多或少都会变味。

拆是把原有利益抹去,而建则是争取更多的利益,据说临汾聚仙饭店坍塌前曾被加建六次,但凡有一次经过了审批,也不至于酿成今日之悲剧,以被困57人为基数,坍塌的一层至少再容57人,一层能办寿宴,二层就可以办谢师宴,要是盖个三层四层,没准还能再办个婚宴,赶上好日子的大酒店,可不就是这个样子吗?有利益就有动力,有动力就有勇气,有勇气就敢放手一搏,不正应了:“为了100%的利润,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天下熙攘,利来利往,当年海淀区的假山花园,如今加盖六次的聚仙饭店,如果没他们看中的利益,又何必劳神费力,然而如今的违建,早不是贫嘴张大民那样砌墙累砖即可,若没有精确计算和设计,必定无法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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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利不起早,利高人不散,其他人不闻不顾也助长了起早者的原罪,回想一下的话,你举报过身边的违建吗?

是谁杀死了他们?

是谁杀死了他们?

灾祸来临前,人难免会抱有侥幸心理,但灾祸来临后我们只能硬着头皮处理,本案当中涉及到三个基础法律关系:

寿宴主人和客人,客随主便不仅是安排吃,还包括要在哪里吃、吃的是什么、健康不健康……这个法律关系可参考同行外出人员或者同桌饮酒伙伴,组织者对参与者有最基础的保护义务,用大白话说就是我跟你出来了,你不能让我回不去。

但主人也有脱身办法,这事儿也不赖我,我自己也差点没了,这属于意外,你不能赖我头上,这是基于主人是否有过错,如果主人知道这是违建仍然在这儿吃,那主人的罪过就大了,但违建这个并不好确认,哪怕现在已经死掉21个人,仍要等调查结果出来才作数。

饭店老板和食客,这是最核心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基于合同,别管是基于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人身伤害,具有追责的合同基础;

另一个则是基于侵权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饭店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死者和家属都可以此向饭店索赔,从诉讼目的实现的角度,找饭店经营者要比寿宴举办人更省事儿一些。

职能部门和饭店,前两个关系是民事,这个则是行政管理,对应的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对管辖范围内建筑具有执法权,民不举官不究是一回事,一旦发现举而不究那定然存在渎职情形,泉州饭店最后追责49人违法犯罪,便是事件单位直接关联的管理部门,这次比上次特殊在村里,管理更加松散和不完善,会有多少人为此负责呢?

再完美的法律设计,仍无法改变人性,人是社会中最不稳定的因素,逝者已矣,若他们的死不能引起我们重视,不能让我们正确认识违建的危害,我们早晚也会成为违建的帮凶:是谁杀死了谁?是我杀死了我。

最后,致以沉痛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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