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律师证却对外介绍自己是知名律师,手下有很多有名律师,办公室门口还挂着“刑事辩护”牌子,而且称自己在公检法认识很多人,只需要“打点”一下就能办理取保候审。

听到这里不要怀疑,这都是“骗子”的套路!!!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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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被告人王某成立A法律咨询服务所,经营项目为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外挂的是“A法律事务所”牌子。王某在无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对外张贴宣传可进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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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以收取律师费、打点关系可以少判刑、争取判缓刑、取保候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苏果卡、名贵香烟、现金等,合计人民币68.276万元。另在案件“代理”中,被告人王某以某律所的名义与被害人签署“空白委托协议”,并与该律所的几名律师私下合作,由被告人王某提供案源,律师负责会见、出庭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表示,被告人王某在经营的范围内提供合法服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其与有资质的律师长期合作,其只是负责接洽案件,律师实际承办案件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即使被认定为诈骗,诈骗数额应扣除律师代理费和预判费用。

法院判决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其单位工商登记系“A法律咨询服务所”,而其外挂的是“A法律事务所”牌子,并张贴“刑事辩护”等广告,在无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自称律师并接受当事人委托,在接受委托期间以各种需打点关系、帮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但其以会见费、律师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后,安排与其合作的律师具体参与会见、辩护,相关工作合法有效完成,以上述名义收取的费用共计36.9万元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从指控诈骗金额中扣除。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2.656万元,依法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律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对冒充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第一,有时自称是“律师”的人,并不一定是真律师,遇事需要找委托代理人,一定要仔细查看其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到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实地进行验证,并按正规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防止遭遇“李鬼”律师。第二,凡是自称“在公检法有熟人,需要花钱打点的”,切勿相信,谨防被骗。

来源: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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