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七夕都有无数爱情故事上演,不少人也许会选择在这一天求婚或结婚。然而,当下全球范围内未婚同居现象已越来越普遍了,尤其高发于发达国家的年轻未生育群体中。

比如,芬兰第一任女总统哈洛宁就曾与伴侣未婚同居15年。哈洛宁当选总统后,芬兰人民还曾围绕“该如何称呼与总统同居15年的未婚男友”这一问题展开全国大讨论。最终还是芬兰总统办公厅发通告建议称“丈夫”。芬兰一家电视台当时的调查显示,只有25%的芬兰人同意用“丈夫”这个称呼,约50%的人主张称“生活伴侣”,还有人建议用“男人”一词。

西方一些国家较高的未婚同居率,与其法律规定、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比如在丹麦、法国、德国、挪威和英国等国家,同居伴侣被允许以注册“民事结合”的方式获得法律地位。瑞典更是有“同居法”为未婚同居保驾护航,无论结婚与否,共同居住的伴侣在税收、居留、生育子女的权利和福利等方面并不会有太大区别。以挪威为例,2001年20岁至34岁的年轻人中未婚同居比例达22.7%,非婚生子女数在新生儿中的占比2009年就已超半数,达55%。

相比之下,中国未婚同居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多年来甚至未超过1%。不过在有结婚打算的人群中,婚前同居的比例在近十余年来显著增加。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3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00年以后结婚的夫妇中,婚前同居的比例已升至32.6%。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数据来认识下不同国家的未婚同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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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在20岁至34岁的未育女性群体中最为常见

首先,未婚同居在年轻未育女性群体中最为常见。以欧洲为例,根据欧洲统计局2010年公布的数据,2007年欧洲未婚未育女性群体中,同居行为在不同年龄段所占的比例如下。

在20岁左右的年龄段中,欧洲有63%的年轻未婚未育女性选择与伴侣同居;在30岁左右的年龄段中,该比例约为38%;到40岁左右时,该比例约为23%。而在未婚但已育的女性中,相应比例在20岁、30岁、40岁左右分别为28%、14%以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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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未婚同居主要集中在20岁至34岁的未育女性群体中。我们以这一年龄段为例,来看看2007年至2011年欧洲不同国家该年龄段女性的未婚同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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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50岁以上未婚同居人数增速高于其他年龄段,10年间增长约75%

美国对未婚同居接受程度的提高始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年轻人普遍将婚前同居视作“婚姻的试验田”或“婚姻的必经之途”。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数据,2007年有1400万美国人处于未婚同居的生活状态,2016年这一数字达到约1800万,增长了29%。

美国皮尤研究中心2017年对《当前人口调查》的分析文章显示,美国处于未婚同居关系的人群中约有50%年龄低于35岁。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50岁以上的美国人处于未婚同居关系中。2016年,未婚同居在美国50岁以上的人群中占比已达23%;相比2007年,这一数字增长了75%。

更引人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在2007年至2016年间,美国50岁以上同居且未婚的人数增速高于其他年龄段。截至2016年,美国50岁以上的未婚同居人数已达400万,而2007年这一数字仅为230万。

有趣的是,年龄50岁以上的未婚同居人数增加,与美国该群体离婚率上升的现象相吻合。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和该年龄段未婚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50岁以上的美国人选择通过同居结伴或重新选择伴侣。

不过,虽然未婚同居的人数一直在增加,但未婚同居现象在美国各年龄段人群中的占比依旧不算太高。

2016年,总共有7%的美国人处于未婚同居中,50岁以上的美国人中只有4%处于未婚同居中。相比之下,25岁至34岁之间的美国人中有14%处于未婚同居关系中,在所有年龄段中的未婚同居比例为最高。在18岁至24岁和35至49岁这两组年龄段中,大约有10%的美国人选择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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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婚同居比例依然较低,但婚前同居比例已升至32.6%

相比一些西方国家,未婚同居在中国的比例很低。2000年一项全国抽样调查显示,中国未婚同居比例为0.7%。在2006年一项全国社会调查中,中国未婚同居比例为0.4%。即使是在35岁以下的年轻人群中,中国未婚同居的比例也仅为3.2%。

但中国婚前同居的比例则在近十余年有显著提高。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3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1970年以前结婚的夫妇中,婚前同居的比例仅为1.8%;但在2000年以后结婚的夫妇中,婚前同居的比例则上升到了32.6%。

也就是说,中国人更偏向于有结婚打算后同居。尽管中国的婚前同居比例相比一些西方国家也不算高,但如果在基数中囊括进没有结婚打算或一直未婚的人群,中国未婚同居在全国总人口数中的比例多年来甚至未超过1%。

曾有一份报告参考了联合国1995年和2000年《世界妇女趋势与统计》以及各国统计局网站数据,对比了90年代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未婚同居比例和非婚生子女比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巨大差异。

在90年代的瑞典和法国,20岁至24岁女性未婚同居比例均超过六成,分别为77%和63%。随年龄增加,该比例有所下降。但瑞典30岁至34岁女性未婚同居比例仍超三成。90年代西方国家的同居现象已经较为普遍,除上述国家外,加拿大20岁至24岁女性未婚同居比例高达46%,爱沙尼亚该比例则达33%。

而中国20岁至24岁女性在90年代的未婚同居比例则仅为2.7%,25岁至29岁女性中该比例为5.8%,30至34岁女性中该比例为5.6%,都远远低于西方国家年轻女性的未婚同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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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非婚生子女已超新生儿中的半数,日本非婚生子女只占不到3%

而西方国家较高的未婚同居比例,也导致了非婚生子女比例的居高不下,90年代时该现象就已较为明显。参考各国统计局网站,瑞典非婚生子女在新生儿中的比例1998年就已超过半数,高达55%。同年,爱沙尼亚非婚生子女在新生儿中的比例达52%,法国该比例达40%,加拿大达37%,美国达32%。相比之下,中国1998年非婚生子女在新生儿中的比例仅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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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近十余年来,西方国家的非婚生育率甚至愈来愈高。据经合组织2011年的数据,在同居率最高的北欧国家如冰岛、挪威和瑞典,其非婚生子女数甚至已超过婚内生子女数。

除了北欧外,欧洲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的非婚生育率也很高。据统计,2017年约59.7%的法国新生儿是未婚父母所生。相比之下,在同居率较低的国家如希腊、日本、韩国、中国等,非婚生育率则很低。

比如,日本的非婚生子女在新生儿中只占不到3%,其原因或为日本社会对非婚生子女普遍存在歧视。根据日本法律,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仅为婚生子女的一半。

而中国非婚生子女比例也很低。在中国香港,1996年非婚生子女比例为4.4%,2011年该比例增长为14.42%,2016年该比例又回落到7.52%。在内地,未婚妈妈一直存在于主流之外,目前还没有官方的数据统计。

非婚生育在中国非常罕见,仅有不到1%的女性在生育子女后依然维持未婚的状态。这一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即对非婚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婚姻在中国仍然被认为是生育子女不可或缺的机制。

但非婚生育率在全球范围内近年来的大趋势是增长的。经合组织家庭数据库数据显示,从1960年到2017年,经合组织36个成员国的非婚生子女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36个国家中,非婚生子女比例最高的是智利,在2016年达到72.7%。而非婚生子女比例最低的是韩国,在2016年比例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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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发达国家妇女不生育比例达20%,撒哈拉以南非洲该比例不足10%

未婚同居除了导致非婚生子女数的增长外,也带来了适育年龄内女性不生育比例的提高。在未婚同居率较高的发达国家,女性不生育比例普遍高于未婚同居率较低的发展中国家。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2015年世界妇女趋势与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发达国家妇女不生育比例最高。某些发达国家如芬兰、 爱尔兰和西班牙,甚至几乎1/5的女性没生育孩子。

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女性生育率则高很多,女性不生育的比例在任何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超过15%。尤其是在45岁至49岁年龄段中,无子女的妇女更不常见。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无子女妇女比例不足10%。虽然女性不生育比例在不断增加,但增长较小。

在亚洲各地,通常妇女不生育的比例也较小,45岁至49岁无子女妇女比例不到10%。不过,在一些亚洲国家如新加坡、泰国和韩国等,无子女现象正在快速增加。1990年至2010年期间,这些国家无子女妇女数量增加了一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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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初婚年龄有增长趋势,发达国家平均初婚年龄晚于发展中国家

除上述非婚生育率和妇女不生育率增加的现象外,伴随未婚同居比例提高而来的,是一些国家平均初婚年龄增长、结婚率下降的趋势。

以法国为例,法国国家研究统计机构曾有人口普查报告指出,法国30年内结婚率整整下降了40%,而法国人的平均结婚年龄也越来越大。

而中国目前也符合这一趋势。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从1990年至2017年,中国女性平均初婚年龄推迟了4岁多,从21.4岁提高到25.7岁,并有继续走高的趋势。此外,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龄也从23.4岁提高到26.8岁。

除了平均初婚年龄在增长外,还有数据显示,发达国家平均初婚年龄普遍要晚于发展中国家。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2015年世界妇女趋势与统计》数据显示,全球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5岁,男性为29岁。发达国家初婚年龄最晚,女性平均在29岁结婚,男子则为31岁。在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女性结婚年龄最早,平均在21岁至22岁之间,大约比发达国家女性的初婚年龄早7岁至8岁。而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男子平均结婚年龄则在26岁至27岁,比发达国家早4岁至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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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同居受法律保护,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受同等待遇

瑞典之所以未婚同居率居高不下,其实很大程度得益于其社会开放度和法律基础。在瑞典,同居被称为“Sambo”,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处模式,受法律保护。婚姻和同居两种关系在税收负担、生育子女、居留资格等问题上并无实质差异。此外,同居关系中伴侣的性别并不重要,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

在生育子女方面,同居双方都是孩子的合法父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在入学、户籍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不会有任何差别。此外,北欧五国对新生育子女的父母的经济援助,不因父母是否结婚而有所区别。无论是否结婚,生育子女的母亲都可以享受12个月的产假,期间发放工资的90%。父亲也能享受6个月的休假。

在分手后财产分割方面,同居与婚姻关系上稍有不同。对于有婚姻关系的双方,瑞典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采取均分规则,伴侣双方各获得共同财产的一半。但是,在同居关系里,共同财产的界定较为狭窄,一般仅限于同居伴侣为了共同生活而购买和居住的房屋以及日常生活用品,分割的财产将不会包含个人银行账户、个人投资以及车辆等大额动产。也就是说,分割财产中的均分规则不适用于同居前一方所拥有的房屋。

如果同居前一方购买了房屋,同居后伴侣搬入该房屋,即使搬入后伴侣分担了房子的贷款利息或本金,但在同居关系结束分割财产时,该处房产依然只属于同居前购买该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处房产被卖,卖房所得的钱同居双方用来买了一处新房产,两人共同搬入这栋房子,那么,这处新房产在分手时就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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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同居关系结束也会如婚姻关系结束一样牵扯到财产分割,所以有人会选择在同居关系开始之前签订同居协议(samboavtal,类似婚前协议)。此外,同居关系中没有共同债务一说。

但瑞典的同居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同居伴侣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如果其中一方想让伴侣继承遗产的话,必须写遗嘱。假设生育有孩子的同居伴侣中,有一方不幸离世,那么根据继承规则,孩子将继承离世一方的房屋或同居双方的共同住宅。这样一来,在世的同居伴侣很可能需要购买孩子继承的房屋中自己的那份份额,以使自己有权继续居住在该住宅中。

瑞典同居法于2003年确立,但也许你不知道,我国法律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曾承认同居(即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将其统一定义为同居,同居不再是法律承认的关系。如果同居者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不过,目前在我国同居并不违法,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