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有些补偿安置协议并未得到全面履行,甚至是没有履行,无法履行

不少被征收人也像表达了担忧:据说就算签了协议,拆迁方有“特权”单方面修改和取消协议,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今天,根据以上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和大家分享,签完协议,征收方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如何维权?征收方有权利单方面随意更改协议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征收补偿协议的特殊性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创造性结合,其因行政性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其合同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有前提的“特权”

行政协议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而具有行政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

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有别于民事合同的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当然,行政机关只有在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征收方未履行协议如何维权?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有些补偿安置协议并未得到全面履行,甚至是没有履行,无法履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履行的原因很多,诸如征收方违约、规划调整、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能有效履行会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使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得不到有效安置。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了解清楚不能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

其次,搜集由于征收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等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证据;

再次,向征收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补偿及损失问题;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