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荒地利益归谁所有?不注意这点,“开垦”就是帮他人做嫁衣!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耕地是农业的命根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荒山、荒地、荒滩等一些土地的归属及利用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有时会接到这样的咨询,开垦出来的荒山荒地,遇到征收,应该给予开荒人怎样的补偿。今天,史西宁律师结合不少法院的类似诉讼案件为大家讲述一下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批准开垦:
村民开垦的土地,如果开垦之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村集体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的,遇到征地时,征收补偿款就归开荒者所有,即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均归开荒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公示使用情况,村委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补偿费适当发一部分给被征地的村民。
自行开垦:
如果未经批准,也未签承包协议,村民自行开荒的,遇到征收时,会有如下处理方式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
村里没有发包的荒地,仍然属于村集体所有,征地时土地补偿费可全部归村集体。
2、私自开荒者无法享有安置补助费
如果是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一般是征地单位发放给农民的安置单位,有的是村集体,有的是其他单位。
而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则直接发给农户或者用来给农户买保险(有的地方是这样实施的),而荒地不属于农户本身的承包地,因此私自开荒人员是无法享受到安置补助费的。
3、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可归开荒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即使是农户私自开荒的土地,也能够享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因为该农户是其所有者,属于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目前,国家对治理荒地问题已十分重视,并采用了一系列整改意见切实解决:如开展荒地耕地大普查,下决心治理荒地问题;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规模化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种养加”产业化布局;强化农业的市场导向,提高农产品效益等。
根据上面《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农村村民或者单位可以拥有荒地的长期使用权。因此,如果想要开垦农村荒地,最好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承包后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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