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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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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份,以500元的价格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一张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于同年6月份持该证到东明县**路**号塔吊当司机。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管理的规定,在塔吊吊钩上升时,未及时关闭开关,致使塔吊吊钩冲撞塔吊大臂后脱落,砸中在地面上施工的工人祁某某,致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资格证书、协议谅解书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证人潘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林

2020年7月1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东明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