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师说法

史律师说法

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过程约略可划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强制或非强制实施行为,其中补偿行为是征收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实施行为的前提条件。由于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与实施行为的分离,被征收人既可能认为上述三个阶段的行政行为均不合法,也可能仅认为征收过程中的某一行政行为不合法,因而提起行政诉讼。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先行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

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另外,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提醒,当事人已签订征迁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未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应当视为放弃拆除,自愿交出房屋由行政机关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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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艳荣,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穆艳荣因诉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村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3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穆艳荣申请再审称:一、穆艳荣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并未腾空房屋,应视为不予认可拆迁协议。一、二审认为穆艳荣放弃自行拆除,自愿交给安阳城街道办事处拆除,系认定事实错误。二、马村区政府强行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三、马村区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时,并未支付全部补偿款,违反相关规定。四、案涉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该拆迁行为应确认违法。五、拆迁协议补偿标准低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补偿标准,未依法保障穆艳荣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穆艳荣已签订《焦作市东海大道(马村区段)征迁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未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应当视为放弃拆除,自愿交出房屋由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故本案不存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穆艳荣提起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穆艳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穆艳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穆艳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李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