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将以下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二〇第二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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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如下情形,可申请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您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符合上述规定,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将您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栏目中删除)

来源:澄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