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柴长安等5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二审宣判,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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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柴长安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许昌中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长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四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柴长安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二审已经生效。(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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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

审核: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