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

惠东县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6名被告人非法倾倒有毒垃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且6人需连带赔偿非法倾倒有毒物质造成的各项事务性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523370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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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2017年7月,钟某雄、钟某先、钟某泉商量在美某公司及京某公司围墙内的水塘及土地上经营非法填埋场牟利,该地块部分属于美某公司,部门已被政府征收。

●同年9月,钟某雄与美某公司总经理鲍某签订《倾倒泥土承诺书》,约定由钟某雄免费为美某公司填埋上述地块内属于美某公司的部分水塘。钟某雄等人整修了道路以便填埋车辆进出水塘及周边政府储备地。

●2017年底至2018年初,严某雄、钟某伟、钟某辉先后加入作为股东。该填埋场正式运营,对外以180元每车的价格出售填土票,而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每车需另加协调费150元,司机凭票入内倾倒废物。

●该填埋场由钟某雄负责财务和管理,钟某伟和严某雄二人负责现场收票和记账,钟某先负责现场监工及联系车队,钟某泉负责现场监工,钟某辉负责协调关系。所获收入,每车抽取7-10元作为作为在填埋现场工作的股东的工资,其余收入在扣除支出后由所有股东平均分配。

●直至2019年6月案发,涉案地块被填埋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工地渣土,上述固体废物总体积为146448.51立方米。

●经鉴定,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损害费用50321007.89元、事务性费用585392元以及评估费用1430700元,共计人民币52337099.89元。

惠东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雄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钟某雄等6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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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土壤受到污染,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群众的生命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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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打好蓝天、碧水、和净土“三大保卫战”,要打赢这场硬仗,还需全民参与。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其中将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从七年提高到了十五年,体现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以本案为例,已可见污染环境的“成本”巨大,在此警示,切勿逐小利而忘大义,从自己做起,做到不污染环境,对发现的污染环境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碧水、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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