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前妻给儿子改姓,郑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不愿将次子交给前妻抚养,而是将孩子“藏”了起来。

德化法院介绍,2010年11月,自由恋爱的陈某与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陈某接连生育了长子郑某甲、次子郑某乙。

孩子的出生并未给夫妻两人的感情加分,他们的关系反而急转直下。看到日子越来越难过,陈某将郑某起诉到德化法院,要求离婚。她称,郑某对家庭不闻不问,经常彻夜不归,心情不好时还会无故对其进行打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长子郑某甲由郑某抚养,次子郑某乙由陈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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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后,郑某始终不愿将次子郑某乙交由陈某抚养,陈某向德化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承办法官多次询问,郑某才说明了迟迟不愿交出孩子的理由——陈某曾经表示要在离婚后改掉孩子的姓氏,害怕陈某在抚养郑某乙时擅自将孩子的姓氏变更,因此他选择将孩子“藏”了起来。

日前,在法官的思想教育下,陈某同意如果郑某将郑某乙交给自己抚养,姓氏问题等孩子成年后征求他的意见再做决定。郑某得到陈某的允诺,并从法官处了解到修改孩子的姓氏需要双方父母同意才可进行后,终于放下心来,同意将次子交给陈某抚养,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冠姓权”这个说法,按照目前通俗的说法,就是夫妻二人的婚生子由谁决定随谁姓的权利。父母双方对新生儿享有“冠姓平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给孩子改姓,但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进行姓氏更改,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也就是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离婚后,如果因为孩子改姓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也是不被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孩子改姓为理由而不支付抚养费。

消息来源丨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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