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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底,一则《家人被隔离,17岁脑瘫儿独自在家6天死亡》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公众为年轻生命逝去感到惋惜的同时,也陷入深思:疫情期间,谁能帮助监护缺失的儿童及家庭渡过难关呢?而这个问题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明确答案。

家长被隔离,孩子无人照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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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被隔离,孩子无人照料怎么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张勇利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用14个条文规定了监护制度,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就有10个,其目的在于补齐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短板’,为未成年人成长护好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张勇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张勇利说:“民法典回应了百姓的关切,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就意味着,如果因紧急情况发生监护缺位,可能导致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或处于危险境地的,国家会使用公权力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都有责任去照料好他们的生活,否则就是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勇利解释道。

“民法典确立了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张勇利说,民法典以父母作为主要监护人的家庭监护为基础,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社会监护为补充,以民政部门等公职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国家监护为兜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国家干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作为亮点规定之一,民法典监护类型更具多样性。”张勇利介绍道,民法典第29条、第30条、第34条分别规定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和临时监护。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监护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在设定遗嘱监护时必须具有监护人资格,如果其监护资格已被取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监护资格丧失,则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必须要取得被指定监护人的同意。如果被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或者能力等发生重大改变,出现不适宜再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应当及时依法变更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在父母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不得对未成年人协议监护,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能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协议监护。

据介绍,除了常规时期的监护,民法典还特别规定了发生疫情等重大突发紧急事件时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生活照料等监护措施,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撤销情形、撤销的后果和恢复程序,同时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对未成年人的救助措施,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现无缝衔接。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环节从未缺位。”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员,张勇利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履行监督职责,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以对监护人的监督为重点,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检察机关要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实施,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避免出现未成年人陷入无人监管的危险状态。检察机关也应适时提前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通过民事检察监督,加快解决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进程,通过检察建议及抗诉等手段,督促规范法院正确开展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审判活动。

张勇利还特别指出,应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公益诉讼检察制度,“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公益诉讼,切实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检察日报客户端 文字:徐日丹 视频:田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