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北海市营商环境,发挥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各自职能作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充分研讨协商,制定并发布《关于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企业简易注销若干问题会商纪要》(以下简称《会商纪要》),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推进僵尸企业处置、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落实意见,进一步加快市场新陈代谢的脚步,实现便利化、高效化的退出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会商纪要》以解决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企业注销实际问题为导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办理

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办理破产效率,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应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公章等相关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完成企业清税工作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二是关于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的办理

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清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诉诸法院请求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常常面临着许多实体及程序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该类案件的实体规定,更好的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会商纪要》载明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可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可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且清算组须在完成企业清税工作后,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

三是关于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未能接管的情况处理

《会商纪要》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同时通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声明,并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作出书面声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此外,对于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公章遗失作废声明,可凭该声明到印章刻制单位进行公章补刻。通过前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公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而导致企业注销程序停滞不前的问题。

四是关于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所辖分支机构的处理

为保障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会商纪要》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共识,保留分歧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的简易注销司法联席机制的一项重要成果。下一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与以上部门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完善纪要内容,为持续优化北海市营商环境作出更多贡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丨杨祖顺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