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在我国历史的研究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对官员的选拔方面较前朝有很大的完善。虽说汉朝已经实现了统一,但官员分级,底层官员的俸禄并不高

但尽管如此,民间读书人仍然是争抢当官。并且从历史记载来看,即使是县令等地方小官往往所具备家当也并不小,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在于汉代底层官吏的总收入组成部分。

虽说汉代底层官吏从阶级来看,工资极少,但究其深处才会发现,工资只是其收入的零头,在其为官期间所获得的灰色收入才是收入大头。不光是中高级上层有头有脸的官员如此发展自己的灰色收入,就连最底层的一些小官吏也不甘落后,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尽可能的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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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现象其实也不光发生在汉代,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有所盛行。像明代的“首令之害”,所描述的就是底层官吏的灰色收入行为。汉代底层官吏的灰色收入主要分为三个大部分,官员的赏赐,合法的截留以及贪污受贿。

官吏之间分阶级,赏赐主为联政治

1.官吏赏赐,上下分级

通过翻阅古籍可以得知,各阶级官吏之间的工资收入差别极大,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底层官吏工资收入更是微不足道。就以《江油县志》当中所记载的官吏收入来看,底层官吏一年俸禄仅有六两,仅足够买四石大米,这对一个家族来说,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保证。因此,底层官吏便开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另谋财产。其中首先就是官员的赏赐,这里所说的官员,基本上都是指上级官员。除此之外,如若对国有功,为国效力,得到了皇帝的赏识,也会有所赏赐,但这对深处地方对的底层管理来说是很难办到的。在政治方面,想有所建树或者保全自身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站好队。

一般来说,底层官吏都会追随一个上级官吏,为其办事,听其任命,这样就会获得官员对自己的赏赐,这也成为汉代底层官吏灰色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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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发达,基础雄厚

一般来说,上层管官吏对底层官吏的赏赐最主要的是银两,除此之外,比较普遍的还有食物,日常用品等,总的来说赏赐的内容是较为丰富的。官员间的赏赐最主要的原因是联络上下级感情。当然,除此之外也体现了官员之间的等级之差,是一种政治性行为。

从另一方面去看,对于官吏的赏赐一般是统治者才会有的行为,但在汉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赏赐可以说是极其普遍的现象。甚至这种赏赐成为了底层官员灰色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现象折射出的是当时汉代所处的国家财政状况,汉代实现了国家统一,在这一平和稳定的社会大环境之下,生产力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汉代商业也有所发展,对外的经济联系相对来说比较频繁,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许多有名的商业都市,整体的经济状况是呈现稳定上升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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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国库较为充裕的前提下,身处上位的官员自然能够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这也为其赏赐底层官吏提供了基础。

底层管理执法,合法规费收入

1.无定额,无规范

另外,底层官吏一般来说都分配在地方,也就意味着地方风俗比较传统。在汉代,一般地方官员刚上任之际都会有一笔迎接银,在离职之时也会献上一笔送别银。

这两笔收入的数额并不小,大概每笔收入在两千两左右,这一收入尽管是划入官员的灰色收入中,但实际上是属于合法的,在各官吏之间,或者是在政治关系当中都是透明公开的。除此之外,地方底层官吏与中央官员还存在的一点不同的是地方官吏一般需要定期去各地执行公务,交流学习。

根据古代一份文书中所记述的内容:

“访查该县词讼,持票下乡,往往则肥而噬,不论案情之轻重”。

在地方底层官吏去往各地执行公务之时是有工作中的规费收入。尽管说这与官吏工资明文规定不同,这种规费收入一般是没有定额标准的,也就是相当于一种潜规则收取的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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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收取多少规费,主要是依据当时所处的情况以及经济状况决定。但这种收入也并非是违法收入,虽然汉代朝廷没有进行官方认定,但就其公开程度来讲,也可以被当做是一种公开合法的津贴补助。尤其是官员去往各地处理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收费更是远高于年俸禄。

2.空间大,较灵活

案件当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都是留给官员的收费空间。曾经有人粗略估计过,地方官员处理一件案件可以收取的费用至少为十八两银子。这也就意味着,每年仅靠办案所累积的收入就可以远超工资。另外,地方办理公务还有其他的收费项目。

综合加入,一个底层地方官吏的年收入至少有五六千两,并且从官方的文件来看,官吏办案收入并未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审核,也就是说,若将半所收的三分之一用于公杂费,那么剩下的钱就可全归地方办案官吏所有。

这也就不难解答前文所提出的问题了,因为对这些底层官吏来说,即使所得俸禄不够养家,依靠在其位所得的灰色收入也可发家致富

贪污贿赂法多,官方给予默许

1.土地剥削,政治受贿

如若说官员赏赐与合法截留还算是汉代底层官员灰色收入中较为合法的部分,那么下面所要说的贪污就属于彻彻底底的灰色收入了

在古代,一些地方小官反而都是地方一害,著名的政治学家高攀龙曾经说过:几乎每一任的地方官都是写满民脂民膏,伴随百姓的咒骂离去。这也可以说明在汉代的地方官吏贪污现象多么严重。

其中贪污比较主要的就是设置土地政策,对民众胡乱收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搜刮民脂民膏。这样不顾百姓,谋取个利的行为自然会遭到百姓的憎恶。除此之外,在底层官吏贪污当中,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就是通过选官制度来收取贿赂。

众所周知,官员的选拔是要从底层开始,若底层选拔都没法通过,更不要提官至中央,实现抱负了。因此,每到科举之年,就到了地方官员的收租之年。许多想要入仕从政,但无才无能的人。趁着这个机会,带上各种金银财宝去巴结这些官员,为自己的仕途铺好第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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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汉代的官员考核是定期制,也就意味着到了考核之年,如若考核结果不好,就会遭到罢黜,若想继续从政只能持续向上考。因此每到考成之年,地方的读书人,秀才等到了贿赂官员的时候,这些钱加在一起要比官员的普通工资高出数十倍。

2.政治手段,维护体系

尽管说这一些地方官员贪污受贿政策是汉代政府明令禁止的,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些政策已然成了政治上公开的政策。在郡县制之下,全国共有数千个县,这样庞大的官僚系统,仅仅依靠官方的国库支出是很难维持正常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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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如若剥夺了官员贪污受贿的机会,缺乏了灰色收入,官员根本就无法维持日常生活,这对于地方政治的发展,中央集权的统一是有极大危害的

结语:

实际上,对于汉代底层官员来说,灰色收入不过是一个隐藏概念。这些灰色收入的背后实际上是公权与私利交易所产生的隐蔽性收入,尽管说灰色收入的趋利性极其明显,但从政治角度来说,其谋取利益的方式正是维护官僚系统或者中央集权的手段之一。

不过,我们也并不能因此就承认其合理性,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官员的灰色收入仍然是阶级分层所诞生的产物,对社会分配的公平进行了破坏。尤其是就现实而言,官员的灰色收入是腐败的沃土,必须要对其连根拔除。

参考文献:

《清稗内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