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1999年1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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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2日至2月22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然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待需货方与其加微信好友后,又从咸鱼平台上转发口罩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快递单据等图片给对方,以增加对方信任,骗取被害人叶某、赵某等购买口罩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382100元,用于在某语音直播平台刷礼物打赏主播等个人挥霍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王某家属为其退赃人民币十万元。

据被告人王某交代:被告人王某于2月8日在某语音直播平台认识了一个女主播,之后就向该女主播及其他主播打赏礼物。无钱刷礼物时,王某便萌生了利用买卖口罩骗钱的想法。王某在没有货源、没有联系厂家或者卖家的情况下,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大量廉价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转账预付款。在得到预付款后,随即打赏主播。“打赏主播时没有想太多,享受那种一掷千金的感觉。事发后,不断有人发信息、打电话催货、报警,自己几近崩溃,现在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王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退出了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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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江苏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六万元以上)。被告人王某刚刚20岁出头,法律意识淡薄,沉溺于打赏女主播,进而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而被害人在疫情期间赚钱心切,对防疫物资进行贩卖,轻信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王某发布的信息,进而被骗,甚至部分被害人还是中间商,其得到的教训也是深刻的。综合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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