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下午,长武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250元。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男)通过微信认识范某某(男)后,王某某称自己是西安市卫校女学生,范某某看到其头像和照片时对其心生好感,两人便以处对象为由,经常微信聊天,言语亲密,无话不谈,取得范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便多次以偿还支付宝借呗、花呗、烫头发、去西安买首饰、还欠款没有路费等理由向范某某借款,范某某分55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付款等方式给王某某共转账2925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钱财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分55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共骗取人民币2925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