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凌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锦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水田地内架设粘鸟网20片,捕猎野生鸟3604只(92只活鸟已放飞)。被告人雇佣其哥哥将捕猎的野生鸟类运送到盘山县售卖未果,在返回途中途经公安检查站被查获。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狩猎的鸟类为灰头鹀、黄胸鹀、蓝喉歌鸲,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公益诉讼起诉人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禁猎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0年8月10日,凌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次性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53600元,并在锦州市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作为锦州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宣判开拓了凌海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新领域,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凌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