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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运豆 来源: 漫读天下

今天说一说张玉环案。

1

依我看,建国后,已知的错案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治性错案

文革时期,法制被践踏,出罪入罪完全不以法律为依据。这一时期的“冤假错案”后来陆续被平反,是以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以及对文革的彻底清算为前提的。名为错案,实际基本与法无关。

第二类是“确定型”冤案。

这类错案的共同特点是被定罪的人,事隔多年后,被事实和证据确认是完全与案无关的无辜者,无辜者被定罪,当年确实是搞错了。

有亡者归来型,如佘祥林案,死者张在玉多年后返回家乡,被害人死而复生,案件基础轰然崩塌。

有真凶现身型,如聂树斌案,10年后罪犯王书金交待出聂案的被害人实际上是他所杀,原来凶犯另有其人。

还有出现新证据另指他犯型,比如张氏叔侄案,被害人指甲内提取的DNA分型竟然与他犯高度吻合,说明张氏叔侄确实被冤。

第三类可以称作“疑罪从无”型错案。

张玉环案属于典型。1993年,江西南昌张家村两名男童被人杀害,邻人张玉环由此进入刑事程序。27年后,既未出现真凶,也没有人死而复生,甚至连个新证据也没有,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张玉环案翻案的逻辑过程有两点:

一是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启动再审程序,获取重新审判的资格。作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张玉环当年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也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无疑是个巨大的程序错误,江西高院据此以“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理由启动了再审程序。

二是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对张玉环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评估,排除了有罪供述,推翻了原有物证的关联性,得出了无罪的新结论。

在没有任何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从死缓到无罪,这跨度很惊人。

张玉环无罪,那么两名男童是谁所杀?

“换荒人” 是否确有其人?是否与本案有关?

这些疑问全都不得而知。

张玉环案可能是第一个以“疑罪从无”翻案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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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玉环案放在今天,大概率不能被定案,但在90年代末期却被判处死缓。以今天的证据标准去审查历史案件,很容易得出错案的结论。

问题是——

一样的证据,一样的事实,为何时隔20年就能得出截然不同、完全相反的结论?

这就是我想谈的错案中的历史观。

早在原始社会,人们遇有疑案,会通过巫术请求神灵来辨别曲直。耳熟能详的有水审、火审、决斗等等,都是将当事人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若能无恙,则证明神灵对清白者的庇佑。

神灵裁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有罪与无罪全系偶然。在现代人看来,这是极其荒谬的,如果有机会再审,肯定要翻案。

但是放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代下,科技水平落后,认知能力低下,双方各执一词难以查证,诉诸神灵可能是唯一可选的正当程序。

所以,对任何错案,都不能脱离事件本身所处的历史环境,应当结合制度环境、认知水平历史性的加以分析,这就是错案中的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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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玉环案中有三个方面的历史性问题值得关注。

从书面的疑罪从无到审判中的疑罪从无

真伪难辨的案件该怎样处理,一直是个难题。

西方国家在批判以肉刑和有罪推定为主要内容的中世纪司法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无罪推定的思想。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衍生原则,也是支撑无罪推定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对于无罪推定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谈论无罪推定甚至会面临政治风险。

1957年

华东政法学院教师黄道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文,该文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篇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文章。

文章发表几个月后,反右斗争开始了,无罪推定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反动观点”,是阶级立场不稳的表现,甚至发动了一场全国性的批判运动,作者黄道被迫写下检讨书,差点被打成右派,档案中被加入了“内定为中右、控制使用”的材料。

还有一些主张或者宣传无罪推定思想的人没有黄道这么幸运,直接受到了政治迫害。

文革后,80年代初

有人重新提出无罪推定,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

80年代末期

又有人明确将无罪推定列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加以批判。

直到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国才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在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虽然仅仅是一种没有全部到位的无罪推定,但在我99年至03年上大学期间,教科书中仍然不敢公开承认,上述刑诉法的规定,被称之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而不是无罪推定原则。

2012年、2018年刑诉法两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增加不得自证其罪,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更加准确、全面、完善地阐释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而在法律文本上确立了疑案作无罪处理的基本精神。

然而,书本上的疑罪从无贯彻到司法实践中仍然需要很长的时日。

张玉环案在改判前曾在江西南昌中院和江西高院多次审理。其中1995年1月南昌中院的一审判决、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的重审判决和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的终审裁定中,三次出现“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表达。

无论是79刑诉法,还是96刑诉法,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一直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玉环案显然没有遵循法律文本的规定,而是在判决中一再援引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这一“两个基本”的判案原则。

错判显然与“两个基本”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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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基本”是“严打”斗争中提出的刑事办案原则。2001年4月,中央提出“政法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配合,形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合力,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快捕快诉快判,不要在细枝末节上纠缠”。

以此为依据,2001年两高先后发布了关于“严打”的工作意见,明确和界定了“两个基本”的判案原则。当时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过高过严,难以达到,引起了司法人员的困惑,“两个基本”把住了事实关和证据关,弥补了刑诉法规定的不足。

2010年后,甚至在四五年前,司法界还能够听到有人对于“两个基本”的提倡。但现在看来“两个基本”实际上就是降低了刑事办案标准,为产生错案制造了条件。

与“两个基本”相呼应的是“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这是司法机关在杜绝冤假错案与维护稳定、打击犯罪之间采取的折衷处理方式。

有人为“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正名,认为这种裁判是对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留下的余地,定罪证据还是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标准不能降低。

这一观点显然是“疑罪从轻”的遮羞布,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并不能截然分开,有些案件一人杀多人,既然已经确认杀人罪行,又没有其他从宽依据,而且不认罪不悔改,为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是“疑罪从轻”在作怪。

不过,客观地讲,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确实为很多案件留下了日后雪冤的机会,从这个角度上讲也是有进步意义的。

“两个基本”、“留有余地”都是司法实践对疑罪从无的否定。软弱的司法难以抵抗上级压力,也扛不住被害人的上访、更不愿面对舆论的指责,从书本的疑罪从无到现实的疑罪从无,又走了十几年。这就是证明标准的历史性。

刑讯逼供是人证时代不能去除的阴影

每一个冤案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影子。张玉环案再审时虽然没有启动排非程序,但是张玉环一直坚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再审判决以口供间存在重大矛盾技术性的排除了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实际是隐晦地承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在封建社会,刑讯是获取口供的合法方法。竹板、夹棍、囚杖都是古代律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刑讯工具。

实践中还有很多法律之外的,五花八门的刑讯手段,比如武则天当政时以醋灌鼻、宋朝用脑箍等等。即使英明如包青天,也要“大刑伺候”。

在欧洲中世纪,刑讯也是“全部刑事证据制度”,是“整个大厦的中心”。迫使嫌疑人交代罪行,揭发同伙都可以成为刑讯的理由。

刑讯之所以在当代司法仍然屡禁不绝,与口供在整个证据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密切相关。

时至今日,我们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手段仍然十分落后,大多停留在“以供寻证”的阶段,获得口供后,再按图索骥收集物证、书证等等其他证据。以此形成的证据材料表面上看似科学,符合刑诉法“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的要求,但在本质上仍然是以“口供为中心”,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既然口供是证明犯罪最直接、迅速、有效的方法,那么自然会有人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的获取口供。

我们的司法正在经历由人证到物证的艰难转折。公诉、审判越来越认识到口供的不稳定、不可靠,试图弱化口供的地位,强化物证的作用。侦查能力却没有及时跟上这一步伐。甚至为了迎合司法的需求,出现了某些“巧妙的误解”。

张玉环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从形式上看,张玉环先供出杀人手段,然后才进行了法医鉴定,并且检验出的伤痕与供述一致,这一点是张玉环案被多次审判仍然判决有罪最重要的依据。

但事实是,在张玉环交代之前,警方已进行了几次尸检,了解了杀人方法,只不过没有形成相应的文字记载,张玉环的有罪供述是在此之后形成的,口供的可信性立减。

毫不夸张的说,是“由供而证”,还是“由证而供”是司法实践判断口供真伪的金科玉律,但是司法人员看到的形式上的证据,与实际发生的情况并不相符,通过卷宗很难了解真实的侦查过程,这对于审判是极其危险的问题。

证明方法的落后是滋生刑讯逼供最最重要的原因,刑讯逼供是人证时代不能去除的阴影,什么时候我们真正进入了物证时代,刑讯逼供也就不攻自破了。这是刑讯逼供的历史性。

物证解读能力的深化

物证的历史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是技术手段的发展和普及,是需要时间的。

古代滴血验亲、五六十年代血型会被用来确认身份、直到今日我国刑事鉴定中使用DNA手段的可能也仅有10%。有钱如美国,也是在2003年才实现对所有被判有罪的人开展DNA检测以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历史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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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物证时代,也不是一劳永逸不再出错了。物证最大的问题在于不能开口说话,需要人的认识和解读,而认识和解读能力的高下直接影响发生错案的几率。

张玉环案中,抛尸现场提取了一个麻袋,这个麻袋是装尸体用的,通过科学鉴定,在上面提取了黄麻纤维这一成分,然后在张玉环的工作服上也提取到了黄麻纤维。

作案工具上的成分出现在嫌疑人穿着的衣服上,恐怕任谁都会得出他是凶手的结论吧?

南昌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写到“被告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沾的麻袋纤维与从下马塘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这是90年代司法人员对于物证的认识和解读。

20多年后江西高院的改判文书中写到“黄麻纤维是种类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并不能证明张玉环衣服上的黄麻纤维来自于抛尸的麻袋”。可见,张玉环案的错判还与司法人员对于物证的审查能力相关。司法对于物证的运用和审查也是历史性的。

现在有一小部分声音在质问何时启动追责。案件背后是否还有他情,我们不得而知,所以不敢置喙追责的事。这篇文章,只想传递一种理性看待问题的方法: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错案,而不是受舆论和情绪的唆使,然后为了平民愤再酿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