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漳政综〔2016〕10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11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漳政综〔2018〕100号)《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漳医保〔2017〕87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现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预防性免疫疫苗的费用)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费用除外);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器具)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等与治疗有关商品,支付购买上述药品、器械、用品等不设日限额,周限额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与职工医保同步实施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缴费支出;

(四)个人账户可用于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含参保公务员超过公务员健康体检标准以上部分的健康体检费);

(五)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子女、父母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参保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在预留5000元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和直系亲属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健康保险;

(八)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入住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的床位费;

(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筹资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十)经市场监督管理、残联、卫健等相关部门审批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允许个人账户支付盲人医疗保健相关按摩费用。

二、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专属医疗保障资金,可以结转按规定继续使用和继承,并可随参保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计息办法,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

(三)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购药和相关费用结算,相关机构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信息,做到“人卡相符”,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个人账户使用安全性;

(四)定点服务机构应无偿向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个账余额查询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不得刷卡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以外的商品,不得以打折、积分、赠送等方式变相销售社会保障卡刷卡范围以外的商品;

(五)定点服务机构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金;

(六)对协助个人账户套现、变相套现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等,应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七)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规定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定点单位,应暂停刷卡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漳州广播电视报

编辑:陈紫云
审稿:陈丽贞
监制:赖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