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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6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第4统计督察组对云南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开展了统计督察。2020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4统计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召开全省统计督察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整改措施落实落地。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

(一)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2020年5月14日,举行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邀请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有丰作专题辅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意见》、《办法》、《规定》。全省16个州(市)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级部门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及统计法律法规开展了集中学习,并就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极大危害性进行了深入讨论,真正从政治高度认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极大危害性。

(二)坚决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精神。完成《云南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的起草及意见征求工作。制定完善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任免程序有关文件,在干部任免过程中,加强对干部受处分处理情况的审查,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要求,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理顺省级统计执法监督职能问题,昆明市、昭通市、西双版纳州等州(市)新设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

(三)持续强化统计工作主体责任意识。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研究审议统计工作,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以统计督察整改为契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坚持把统计改革发展摆上重要日程研究谋划、放在重要位置推进落实,切实履行统计工作主体责任。昆明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怒江州、迪庆州等州(市)及时在州(市)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审议统计改革工作。

二、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履行统计法定职责

(四)加大对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指导督促力度。将全面落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培训活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础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在云南省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习平台(法宣在线),开设统计法律法规学习专栏。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红河州泸西县、建水县经济普查违法案件有关情况,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

(五)严格履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新时代加强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出台系列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和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标识认定核查办法,并汇编形成《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截至7月底,全省16个州(市)已全部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六)着力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全面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做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正在起草《云南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州(市)高质量发展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

(七)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和部门统计管理。充实和加强县、乡两级统计机构人员力量。承担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省级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了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强化统计人员统计业务和统计法治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三、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坚决守住统计数据质量的生命线

(八)积极推动建立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截至7月底,昆明市、丽江市、西双版纳州等州(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等省级部门已建立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为推动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奠定良好基础。

(九)坚决支持督促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在有关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报告上作出批示,督促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问题线索进行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国家统计局《贯彻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全省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将于2020年10月下旬开展省级抽查。

(十)严格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杜绝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宽松软”。正在研究制定《云南省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制度。依规依纪依法对红河州泸西县、建水县经济普查违法案件有关责任人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近三年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进行“回头看”。加强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省统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云南)”三个平台,依法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严肃执纪执法,认真做好统计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十一)严格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着力解决部分企业统计数据存在不同程度失实问题。完成对国家统计局督察组“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的数据失实问题和督察移交的其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等统计专业数据进行核实,2020年以来,共实地核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27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483家,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3607家,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根据国家统计局督察组移交的非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迅速组织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10件信访件所涉及的18个具体问题已全部办结。

下一步,云南省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与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持续巩固督察整改成果。对于已完成整改且需长期坚持的工作,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机制,适时主动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对于时间跨度较长的整改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时间节点,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对尚未全部完成或需要逐步解决的,按照既定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紧盯不放,直至整改完毕。以统计督察整改为契机,着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不断提升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为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