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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追诉时效属于刑事法律后果消灭的情形,同类情形还包括赦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自诉案件撤诉等。追诉时效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

这个制度的设立与刑罚的目的有关,最初大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对侵害法益对行为回以对等的惩罚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坚持这一观点的话,设立追诉时效制度就是非正义的,对犯罪人就应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生生世世追诉不息。既然后来设立了这个制度,说明大家的观念是发生了变动的。

现在普遍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报复,而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依据“改善推测说”,当一个人在犯罪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老老实实,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他不会再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人身危险性了,那么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的目的已经得到了满足,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了。

只有理解了这个问题,才好理解追诉时效相关规定的本意。

二、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轻罪社会危害性小,追诉期限短,重罪社会危害性大,追诉期限长。这个没什么好讲的。不过追诉时效的规定有一个很容易让人搞混的点需要提醒一下。

刑法条文中每一个术语都有严格的限定范围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用数学术语来说,以上就是大于等于,以下就是小于等于。“不满”“超过”“不足”就不包含本数,用数学术语来说,就是大于或者小于。

法条中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指的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量刑范围中最高点。最高点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说,不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五年。有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就是十年了。同理,不可能判到十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十年。有可能判到十年的案件,追诉期限就是十五年。

比如盗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第一档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只能判到三年,那追诉期限是五年。升一档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最高可能判到十年,那追诉时效是十五年。这些罪名都是没有十年追诉期限的。

而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在这一档量刑时最高是可以判到五年的,对应的直接是第二档追诉期限十年。这个罪名没有五年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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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期限的计算节点

追诉期限的起点为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连续状态终了之日起算。比如非法拘禁罪,如果一直拘禁被害人十几天,那么从拘禁状态结束之日起算追诉期限。这个问题不大,关键问题是追诉期限应该截止计算到哪一天。

关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只要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届满前立案,就不算超过追诉期限,但也有学者认为追诉期限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必须在追诉期限届满前完成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否则就应当因超过追诉期限而停止追诉。

从法条原文来看,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么反过来说就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都还是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最起码说明立案侦查并不能发生中断追诉期限的效果,在立案之后追诉期限仍然需要继续计算。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些情形中第二条就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立案之前就已经过时效的,就不予立案,如果侦查阶段发现过时效的应当撤案,审查起诉期间发现过时效的应该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案件过时效的应该终止审理。

我们一位同事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这样,嫌疑人很多年以前将人打成轻伤,当时公安立了刑事案件,双方协商赔偿之后,公安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不了了之。2018年司法机关将这个案件翻了出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在追诉期内立案,不存在过时效的问题。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我同事坚持案件虽然立案,但之后嫌疑人正常在家工作生活,没有任何逃避侦查行为,追诉时效已经过掉了。最终检察院采纳,做了不起诉决定。

四、追诉期限的中断或延长

追诉时效制度不是为了放纵犯罪,对于有必要追诉的案件,仍有方法中断或者延长追诉期限。

第一种情形是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追诉期限中断,从后罪发生时重新起算。比如2003年实施抢劫行为,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期限是15年,那么在2017年又入户盗窃,那么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2017年起从新计算15年。如果前罪的追诉期限已经过掉了,那么就只计算后一个犯罪的追诉期限了。

第二种情形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后逃避侦查的,不受时效限制。这个里面的逃避侦查就有点讲究了。

之前在南师大杀人案破获的时候,很多同仁都在讨论追诉时效的问题,讲到这个“逃避侦查”,大家意见不一。有人认为犯罪之后只要隐匿行踪、让司法机关无法查获就算是逃避侦查,但我认为逃避侦查应该是有积极主动的行为才算。比如实施了改名换姓、远走他乡、整容、做假身份证明等等增加侦查难度的行为才算逃避侦查,最起码也要是司法机关找上门排查的时候拒绝交代罪行。

如果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回到家里,该吃吃该喝喝,该上班上班,生活方面没有任何变动,只是因为公安一直没有查到他,这种是不属于逃避侦查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已经掌握了犯罪行为人,甚至也挂了网逃,但犯罪分子一直在家没有潜逃,公安始终没去抓人,这种也不能算逃避侦查。哪怕公安在追诉时效内立了案,最后过了追诉时效的也不应该再继续追诉。

第三种情形是被害人控告,应当立案而司法机关未予立案,这种也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这个规定是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刑事案件中并不一定都有受害人,很多法定犯比如持有型犯罪等都没有受害人。在有受害人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担心超过追诉时效的,一定要提出控告。

最后一个保底的情形,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极其严重的刑事案件,超过20年追诉时效的,只要最高检核准,仍然可以追诉。所以,担心一些经典悬案超过时效会无法追诉也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是社会影响力极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向最高检申请并得到核准,是可以继续追诉的,

追诉时效制度不受为了放纵犯罪,而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利益,同时敦促司法机关及时高效处理案件。公权力也不能任性地躺着睡觉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