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买房子
做生意周转贷款等都需要担保

很多人碍于情面或出于友谊

便盲目、轻率地

为他人“签名”担保

却不清楚

这个“签名”的法律后果

最终自己也被告上法庭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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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钟某与陈某系相识二十几年的朋友关系,2015年陈某找到钟某,称其另一朋友胡某想要借钱做生意,询问其有无闲散资金可以借用,并称对方会按月利率10‰给付利息。同年1月16日陈某将钟某与胡某相约至茶楼喝茶见面,当天钟某将现金30000元借给胡某用于经营鱼产品销售。胡某当即向钟某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0‰,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在场人陈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1月16日,胡某在陈某的见证下向钟某支付了一年3600元的利息。但因本金及后期利息未付,钟某与陈某此后多次找胡某催讨该借款未果。后发现胡某已下落不明,钟某便一纸诉状将胡某和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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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胡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款内容合法有效,被告胡某本应及时按约还清借款,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同时在原告钟某与被告胡某不相识的情况下,被告陈某作为此借贷关系的介绍人和保证人,并且未约定保证方式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钟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陈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胡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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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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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而废止。

在现行《担保法》中,将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节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中因担保责任和期限等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日益突出,为更好地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与时俱进地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将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承担的责任,颠覆性地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具有抗辩权,即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然后在债务人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从而大大减轻了保证人的诉讼负担。

法院提醒

朋友缺资金想向他人借款,请你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这是生活中很常见的场景,但在签字前还需注意约定你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按照现行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可能会让自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为保险起见,在为他人作保证人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限,以免让自己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来源:湖北高院;作者: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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