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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小淇案作出民事诉讼判决,判处蔡某某的父母蔡某伟、庄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小淇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蔡某伟、庄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计1286024元。

128万元的赔偿,并不能让被害的女童起死回生,但是对“恶童”的父母却是一记响亮的“耳光”。

未成年人可能因为年幼逃脱了刑法的严惩,但是父母的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

“养不教,父之过”,家庭教育的缺失,让13岁的蔡某某疯狂施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理所应当。这是家庭教育失败后应得的教训!

正如大连沙河口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的“法律谴责”——“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对蔡某某的性格发展及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被告蔡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行凶杀人者虽然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逃脱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但这不是说其凶残的奸淫未遂、杀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这次高达百万元的民事判决,正是给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指引: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下如此罪行,监护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绝对不是全身而退。孩子是自己养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由国家法律管着,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家长就得负责。

情节恶劣的行为,仅有“收容教养三年”的惩处,与受害者家庭承受的无尽伤痛相比,显然难言“罪刑相当”。

目前,法学界正在研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可能会考虑在民事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重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比如提高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以此敦促其积极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这样做也可以使相对加重的民事责任去平衡相对“缺位”的刑事责任,有效地回应和解决未成年人“低成本犯罪”的问题,实现法理和情理的统一,让社会不再出现下一个“蔡某某”。

提醒

家有“小霸王”的家长:

百万赔偿对蔡某某的父母来说,是自酿的苦酒;对社会来说,是倒逼着更多的家长承担起教儿育儿的责任,不要推说一句“工作忙、文化低”,就放任孩子去胡作非为。孩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家长要承担监护责任。128万元的赔偿,希望能够打醒很多稀里糊涂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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