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90后在羁押人员唐某某

竟在看守所内实施敲诈勒索

近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诉讼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

因犯强奸罪,2010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3日刑满被释放;

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12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被释放。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在看守所内担任“管仓”的便利,通过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的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迫使三名被害人委托亲属及朋友向唐某某所用微信或其指定的银行卡内转钱,由唐某某提供手机、微信、银行卡等工具用于联系被害人家属及收取犯罪所得钱款,敲诈所得钱款由唐某某个人使用。

2018年6月26日至29日

唐某某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张某某并索要钱款,张某某被迫请求其父亲赖某甲通过微信向唐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7月15日

赵某某被调至唐某某所在的1号监仓,同日唐某某向赵某某索要钱款,赵某某委托朋友王某甲向唐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王某甲再委托王某乙于7月16日通过支付宝向符某某(唐某某妻子)的银行卡中转入2000元。

2018年7月16日

经赵某某委托,其朋友陈某某以帮助赵某某交保护费名义通过微信向唐某某所用微信内转入500元。

2018年8月9日

王某甲以帮助赵某某交保护费名义将1500元转入在押人员张某某微信,张某某将该笔钱款于同日分两笔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

2018年8月29日

赵某某被迫委托王某甲将2000元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

2018年9月8日

经赵某某委托,其朋友赖某乙以帮助赵某某交保护费名义通过微信向唐某某所用微信转入200元,2018年9月14日再向唐某某微信转入200元。

2018年9月27日

赵某某被迫委托王某甲将2000元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

2018年10月5日至10月7日

唐某某通过殴打、威胁方式敲诈刘某某,刘某某被迫委托其朋友吴某某在2018年10月7日分两笔向唐某某所用微信共转入2000元、10月9日转入300元、10月14日分两笔共转入1000元。

2018年10月29日

赵某某被迫委托王某甲将2000元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监管场内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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